{"billNo":"202110173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3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林沛祥"],"連署人":["黃仁","徐巧芯","邱鎮軍","羅廷瑋","陳玉珍","廖先翔","高金素梅","王育敏","黃建賓","呂玉玲","林倩綺","顏寬恒","洪孟楷","柯志恩","賴士葆","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丁學忠","陳雪生","林德福","邱若華","鄭正鈐","羅明才","牛煦庭","陳菁徽","張嘉郡","陳超明","許宇甄","黃健豪","林思銘","廖偉翔","盧縣一","陳永康","萬美玲","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meet_id":"院會-11-4-10","laws":["04105"],"mtime":"2025-12-02T18:14: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333","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林沛祥等39人，為規範平埔原住民參政權，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針對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及任期之相關規定為：「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二、憲法法庭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闡明所有現存台灣之南島語系民族，只要保有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即屬於原住民族，依法應保障其權利。自此肯認平埔原住民之參政權利，亦必須透過憲法條文加以落實。\n三、新增平埔原住民立法委員後，立法院立法委員之總席次，調整至一百一十六席。","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查憲法法庭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闡明所有現存台灣之南島語系民族，只要保有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即屬於原住民族，依法應保障其權利，應特別於憲法加以保障，以落實其權利，爰修正第一項本文及第二款。","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十二屆起一百一十六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各三人，但平埔原住民人口未達三十萬以上者，每十萬人以上，應有一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