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3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林沛祥","游顥"],"連署人":["廖偉翔","黃健豪","涂權吉","羅廷瑋","李彥秀","邱若華","馬文君","翁曉玲","洪孟楷","麥玉珍","陳昭姿","陳雪生","謝龍介","牛煦庭","萬美玲","邱鎮軍","廖先翔","高金素梅","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meet_id":"院會-11-4-10","laws":["08125"],"mtime":"2025-12-02T18:14: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334","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游顥等22人，鑒於各類大型藝文活動之黃牛層出不窮，加價轉售及販售無對價票券已成不法者牟取不當利益之主要手段，嚴重侵害民眾公平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為強化藝文活動票券管理機制、遏止黃牛行為及維護文化活動公平參與秩序，明定一定規模以上之藝文活動應實施實名制售票與驗票措施，增訂以顯不相當金額之物品與票券搭售行為及全部或一部免費入場票券之不當轉售行為納入處罰態樣並沒入販售所得，同時，為擴大主管機關調查權限，使其得洽請金融、電信、網路售票平臺等相關機關與業者提供協助，以利及時並有效查緝，保障國人文化近用權，俾促進各類藝文產業健全發展。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23-05-12-修正:12","說明":"一、鑒於現行法制未完備而致近年我國藝文表演活動之黃牛票猖獗，為防制藝文活動票券遭黃牛不當轉售牟取暴利，維護國人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活動公平性與公共性，且觀現行日、韓等國多採取實名制遏止不肖黃牛，我國亦有少數藝文活動採取實名制，足見技術層面已完備可供參照；又為鼓勵各類型藝文活動發展，爰增列僅具「一定規模」之藝文活動售票應採取實名制；而有關規模大小認定、實名制程序、票券應載事宜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n\n二、查本法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本質上即係「藝文活動票券」，表演僅為音樂、戲劇、舞蹈等文化創意活動之形式描述，然近年多有藝人舉辦各式活動，如見面會、簽售會等，亦屬文化創意活動之一，應適用於本條規範，故修正文字為「藝文活動」。又，現行黃牛票不拘於僅以超過票面金額販售，實務上多有利用現行法規漏洞而以搭售明星周邊物品等方式以顯不相當之高價綁售票券之態樣，或其他不正方式，如要求買票人須錄製唱歌跳舞影片等，逾越社會大眾普遍道德標準，一應併入處罰範圍及增訂沒入其販售所得。\n\n三、另為杜絕無票面金額或全部或一部免費提供之藝文票券，諸如公部門辦理之公益性活動、校園演出或2024國慶晚會之前例，免費入場之票券卻遭高價轉售牟取不正利益，爰參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之一條第二項規定，新增對販售免費票券者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n四、現行規範未明確揭示金融機構及相關平臺業者之協力義務，致執法機關於調閱資料時，實務上常受個人資料保護及金融資訊相關法令限制，難以取得關鍵證據，影響違規案件之調查進度與裁罰成效。為建立明確之法律依據，強化跨機關合作基礎，以利追查及取締黃牛行為，爰修正除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外，主管機關亦得洽請金融機構、電信事業、網際網路售票平臺及其他相關機關或業者提供必要協助，以迅速掌握違規行為涉及之帳戶、身分及交易資料，提升執法效率與嚇阻效果。\n\n五、新增第二項及第四項，其他項次依序調整。","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具一定規模之藝文活動，其票券應以實名制販售；活動規模之認定、實名制作業程序、查驗方式、票券應載內容及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將公開販售之藝文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販售、顯不相當金額搭售，或其他不正方法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將全部或一部免費入場之藝文活動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三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金融、電信、網際網路售票平臺、業者及相關機關提供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