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3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597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智強","林沛祥","游顥","邱若華"],"連署人":["廖偉翔","羅廷瑋","陳雪生","謝龍介","馬文君","牛煦庭","翁曉玲","徐巧芯","陳昭姿","邱鎮軍","黃健豪","涂權吉","楊瓊瓔","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6-04-09","meet_id":"院會-11-4-10","laws":[],"mtime":"2026-04-09T21:16: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335","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游顥、邱若華等18人，鑒於現行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之規定，明定兄弟姊妹得主張特留分之權利。然隨我國社會家庭結構變遷，兄弟姊妹間多各自為獨立經濟體，亦多非以長期共同生活為目標，國家仍以法律強制保障手足間之特留分，既有違私法自治，亦削弱被繼承人處分財產之真實意志與遺囑自由，且造成單身或無子女者在遺產分配上產生不合理現象。觀多數國家之特留分制度僅及於直系卑親屬及配偶，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顯已與現行社會結構有所不符，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為符現行法制用語，酌修正本條文字，將「左列」改為「下列」；刪除第四款，原第五款移至修正後第四款。\n\n二、觀現行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係為使繼承人保有一定繼承之比例，維持遺產分配最低公平性。究此制度之核心精神，實有保障與被繼承人構成生活共同體或經濟依附之最近親屬之意；然，隨我國社會與家庭結構之變遷，已多從早年的大家庭轉變為小家庭，手足之間已非過去密不可分的生活共同體，國家以法律強制保障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已與社會時代發展、家庭結構不符，且刪除第四款並非完全排除兄弟姊妹之繼承權，倘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其兄弟姊妹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順序為繼承人。又，我國民眾透過公共政策參與平台針對刪除本條第四款業已達連署門檻，顯見民意已有初步共識，法制度亦應隨社會變遷精進檢視其修改之必要性。\n\n三、隨社會結構改變，國人未育有子女的情況日益增加，現行制度下，若父母已故之兄弟姊妹間，有子女之一方將由其配偶及子女繼承，其兄弟姊妹多無從繼承；而若為無子女之一方，則其兄弟姊妹均可依法主張特留分，造成單向繼承之不合理制度，實有懲罰單身者或無子女者之感。民法以此制度強行保留手足之間特留分，將剝奪遺囑自由及私法自治，且遺產分配之保障亦應考量是否實質為生前照顧者，而非僅以血緣強行定之，以免致損害被繼承人依其真意支配遺產之自由與意志。\n\n四、比較法論下，觀多數先進國家法制之特留分主體僅及直系卑親屬與配偶，縱相同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業已修正，韓國憲法法庭亦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違憲，故本修正除已有多國先例可參，更契合當代國際潮流。","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