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3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廖偉翔"],"連署人":["盧縣一","林倩綺","陳永康","呂玉玲","涂權吉","王鴻薇","李彥秀","翁曉玲","傅崐萁","葛如鈞","陳菁徽","張智倫","洪孟楷","陳昭姿","陳雪生","牛煦庭","高金素梅","林國成","劉書彬","邱鎮軍","謝龍介","游顥","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meet_id":"院會-11-4-10","laws":["04550"],"mtime":"2025-12-02T18:14: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372","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廖偉翔等27人，有鑑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尚有未盡之處，未能有效保障少年事件兩造權益，以及後續輔導少年得健全自我成長，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訂本是為了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希冀透過更人道的方式來處理少年觸法問題。然而，當前法令條文仍未充分考慮台灣的實際需求，在少年司法體系從以司法為主的嚴密把關，轉變為以行政輔導為主、司法為後盾的模式後，配套措施不足，最終形成實務與理想的巨大落差，亦導致少年觸法後的輔導方法、觸法前的預防機制效果減弱。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障少年事件兩造權益，以及後續輔導少年得以健全自我成長。","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n\n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n\n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n\n(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n\n(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n\n(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n\n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5","說明":"一、新增參與不良幫派組合或不良組織。\n\n二、就判斷指標新增行為頻率。","修正":"第三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n\n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n\n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n\n(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n\n(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n\n(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n\n(四)參與不良幫派組合或不良組織。\n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行為數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曝險少年建立系統化之再犯預防與風險預測機制。","修正":"第三條之五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三條，訂定少年曝險之風險程度，以供本法相應之輔導與支持措施進行評估。"},{"現行":"第九條　少年調查官職務如左：\n\n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n\n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n\n三、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n\n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n\n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n\n二、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n\n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之監督。","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16","說明":"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將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的職責合併，由同一人擔任雙重角色，這導致了角色衝突與執行困難，應明訂分離少年調查官與保護官的職責。","修正":"第九條　少年調查官職務如左：\n\n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n\n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n\n三、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n\n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n\n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n\n二、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n\n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之監督。\n\n依第一項載明職務，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現行":"第四十二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n\n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n\n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n\n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n\n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n\n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n\n一、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n\n二、少年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者，令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實施治療。\n\n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n\n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n\n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n\n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23-05-30-修正:69","說明":"一、為有效評斷後續行為輔導機制，少年法院裁定前應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召開會議。\n\n二、就累犯、再犯或犯重大刑事案件者應逐月追蹤。","修正":"第四十二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n\n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n\n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n\n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n\n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n\n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n\n一、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n\n二、少年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者，令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實施治療。\n\n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n\n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n\n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應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n\n前項就累犯、再犯或犯重大刑事案件者，應每月召開相關會議追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第五項規定，於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