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3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郭昱晴","林宜瑾","王世堅","王正旭","林淑芬","吳沛憶","羅美玲","林楚茵","郭國文","范雲","黃秀芳","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培瑜","王義川","李柏毅","賴惠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meet_id":"院會-11-4-10","laws":["04550"],"mtime":"2025-12-02T18:14: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376","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為因應少年偏差行為及犯罪態樣改變，並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意旨，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及預防再犯，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適度調整少年前案紀錄塗銷機制，少年前案之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三年內未再受他案之處分或刑之宣告，其前案始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之一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n\n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n\n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n\n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n\n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n\n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n\n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110","說明":"一、有關少年前案塗銷之規定，係為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再犯預防之效，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為因應少年偏差行為及犯罪態樣改變，並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意旨，於少年受保護、轉介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畢一定期間內，如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者，賦予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之效力，爰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一　少年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或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三年內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n\n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n\n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n\n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n\n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n\n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n\n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