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1922"],"mtime":"2025-12-02T18:15:17+08:00","提案人":["王鴻薇"],"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03號","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鑑於我國電力供應日益吃緊，而我國電網脆弱屢發生重大停電事故，近年來屢發生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為避免海底電力電纜遭不法侵害致影響電力傳輸及供應，影響工業民生供電穩定，新增「海底電力電纜」為保護客體，訂定處罰、沒收之規定，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黃仁","黃建賓","游顥","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邱鎮軍","馬文君","陳雪生","鄭正鈐","盧縣一","洪孟楷","林德福","丁學忠","牛煦庭"],"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23-05-30-修正:8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海底電力電纜」為保護客體，以強化保護範圍，穩定供電。凡由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等電業所設置之海底電力電纜，均屬保護對象。\n\n二、增訂第四項，海底管線布建之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為避免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n\n三、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n\n四、增訂第六項，為維護供電安全穩定，對故意侵害第一項所定電業設備之犯罪行為，不問犯罪用之工具屬何人均予沒收及明定處置方式。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但因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巨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不易拍賣等特性，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方式以供原機關、廢棄或其他是當處置方式妥速處置沒收物。","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調度室，或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n\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海底電力電纜」為保護客體，以強化保護範圍，穩定供電。凡由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等電業所設置之海底電力電纜，均屬保護對象。\n二、增訂第四項，海底管線布建之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為避免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n三、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n四、增訂第六項，為維護供電安全穩定，對故意侵害第一項所定電業設備之犯罪行為，不問犯罪用之工具屬何人均予沒收及明定處置方式。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但因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巨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不易拍賣等特性，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方式以供原機關、廢棄或其他是當處置方式妥速處置沒收物。","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