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2031"],"mtime":"2025-12-02T18:14:55+08:00","提案人":["黃健豪"],"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05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鑒於近年超輕型載具活動日益普及，這類活動多以休閒、運動、教育訓練為主要性質，使用者涵蓋個人、協會及學校單位，超輕型載具違規態樣多元，其中部分屬於行政程序或技術瑕疵，如未依期限申請檢驗、訓練機構登錄資料不全、或安全檢查文件未即時更新，並未直接造成飛航安全危害，然而現行第一百十九條之一僅明定「得處罰鍰」，並未賦予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有違比例原則與裁量彈性，爰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瓊瓔","張嘉郡","羅廷瑋","許宇甄","馬文君","黃建賓","廖偉翔","徐巧芯","萬美玲","林沛祥","張智倫","陳菁徽","黃仁","洪孟楷","葉元之","王育敏","牛煦庭","游顥"],"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活動或廢止超輕型載具操作證：\n\n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從事活動。\n\n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從事超輕型載具設計、製造或試飛之規定。\n\n三、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本文規定，未加入活動團體而從事活動或未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n\n四、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領有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而從事飛航活動。\n\n五、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領有超輕型載具操作證，而從事飛航活動。\n\n六、違反依第九十九條之四第三項所定之使用期限或禁止、限制規定。\n\n七、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四第四項規定，活動團體未轉知其會員遵守。\n\n八、有第九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n\n九、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而與其他航空器、超輕型載具或障礙物發生接近或碰撞事件。\n\n十、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六第四項規定，未投保責任保險。\n\n十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七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屆期未改善。\n\n十二、因技術上錯誤導致超輕型載具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n\n對於前項未發覺之違規，主動向民航局提出者，民航局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15-01-23-修正:185","說明":"按現行條文係針對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有違反本法所定應循之情事發生時之處罰規範，然超輕型載具主要用途係供休閒、娛樂用途，為確保使用者之安全，並考量超輕型載具之用途及使用者之安全維護目的，現行條文並未要求規範對象應限期改善及訂定未限期改善之處罰，爰修正本條以彰警示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未依本法規定易發生相關危害，以達對超輕型載具使用者之安全維護目的。","修正":"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停止其活動或廢止超輕型載具操作證：\n\n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從事活動。\n\n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從事超輕型載具設計、製造或試飛之規定。\n\n三、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本文規定，未加入活動團體而從事活動或未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n\n四、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領有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而從事飛航活動。\n\n五、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領有超輕型載具操作證，而從事飛航活動。\n\n六、違反依第九十九條之四第三項所定之使用期限或禁止、限制規定。\n\n七、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四第四項規定，活動團體未轉知其會員遵守。\n\n八、有第九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n\n九、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而與其他航空器、超輕型載具或障礙物發生接近或碰撞事件。\n\n十、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六第四項規定，未投保責任保險。\n\n十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七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屆期未改善。\n\n十二、因技術上錯誤導致超輕型載具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n\n對於前項未發覺之違規，主動向民航局提出者，民航局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說明":"一、民用航空法於民國九十三年修正增加超輕型載具專章，並由交通部發布「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據民航局統計，104年至113年底，通過各項檢驗的合格載具，由22架成長至65架，增加近2倍。合格操作證張數也由181張成長至280張，增加約5成5。\n二、據民航局統計，近10年，超輕載具及玩家都明顯成長，目前只限在已公告的21處合法空域操作，近10年違規案件共54件，罰鍰逾新臺幣500萬元。\n三、按現行條文係針對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製造廠違反本法所定應循之情事發生時之處罰規範，然超輕型載具主要用途係供休閒、娛樂用途，為確保使用者之安全，並考量超輕型載具之用途及使用者之安全維護目的，現行條文並未要求規範對象應限期改善及訂定未限期改善之處罰，爰修正本條以彰警示，以達對超輕型載具使用者之安全維護目的。","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0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