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0/114240265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0/114240265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335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2017"],"mtime":"2025-12-10T12:13:30+08:00","提案人":["黃健豪"],"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07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鑑於實務上駕駛人於行駛中抽菸，常因操作香菸、點火、撥菸灰等行為分散注意力，影響對路況變化之反應時間，易致偏離車道、追撞或自撞事故，影響行車安全。現行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以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顯有未足。為確保行車安全、加強嚇阻駕駛人於道路上抽菸之效果，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羅廷瑋","鄭正鈐","張智倫","吳宗憲","王育敏","謝龍介","涂權吉","廖先翔","葉元之","王鴻薇","牛煦庭","顏寬恒","許宇甄","謝衣鳯","廖偉翔","林倩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43","說明":"一、針對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中手持、點燃或吸食香菸之行為，為防止駕駛人因抽菸動作分散注意力、離開方向盤或視線偏離道路，導致車輛偏移、追撞及其他交通事故，爰提高罰鍰金額以加強嚇阻。\n\n二、駕駛人於行駛中隨手丟棄燃燒中之菸蒂更潛藏嚴重火災風險。近年多起道路旁草叢、分隔島及隧道口火警，皆因車輛行進間拋擲菸蒂引燃可燃物所致，對道路設施及周邊建築造成威脅。此類行為亦使行車環境蒙受煙霧與交通阻礙，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爰應將行駛中拋棄菸蒂之行為視為危害公共安全之重大違規，並提高罰鍰以強化嚇阻，確保道路安全與環境整潔。","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二千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說明":"一、針對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中手持、點燃或吸食香菸之行為，為防止駕駛人因抽菸動作分散注意力、離開方向盤或視線偏離道路，導致車輛偏移、追撞及其他交通事故，爰提高罰鍰金額以加強嚇阻。現行處罰額度偏低，難以有效防制此類分心駕駛行為。\n二、開車或騎車抽菸除構成注意力分散外，亦增加火源及突發危險之風險。菸灰、火星或燃燒中菸蒂掉落車艙時，駕駛人往往出於本能反應撥除，致瞬間偏移方向盤、誤踩油門或煞車，易釀重大交通事故。爰有必要提高罰則，以防止因短暫失控造成之生命與財產損失。\n三、駕駛人於道路上吸菸，所產生之煙霧與飛散菸灰會隨氣流飄向後方車輛與行人，不僅降低後方駕駛視線、影響判斷距離，亦可能使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而發生危險。長期而言，此類行為破壞公共道路行車秩序，侵害其他用路人安全與通行權益，對整體交通環境及公共衛生均不利。爰應提高罰鍰標準，建立更安全與友善之用路文化。","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2-09","提案編號":"20委110174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