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3631"],"mtime":"2025-12-02T18:15:36+08:00","提案人":["羅美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13號","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為落實「雙就業、雙照顧」政策，完善雙薪家庭育兒照顧制度，減輕父母育嬰壓力，建構友善職場，並提升年輕世代之「願生」、「敢生」意願，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雙親於各自已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滿六個月者，得於育嬰留停期間再各加領一個月津貼，並將父或母一方死亡，致僅餘一方為被保險人之單親家庭，明確納入加領津貼之適用範圍，以強化各類家庭之育兒經濟支持、促進雙親共同承擔育兒責任，並進一步改善生育與就業之兼顧環境，俾有助我國生育率之提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捷","林楚茵","沈發惠","蔡其昌","徐富癸","陳素月","王義川","陳俊宇","王美惠","李昆澤","陳培瑜","王正旭","林月琴","郭昱晴","陳秀寳","鍾佳濱","李坤城","李柏毅"],"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依過去《就業保險法》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多由被保險人或其配偶之一方請領。惟子女照顧責任應由雙親共同承擔，為鼓勵夫妻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減輕家庭負擔，勞動部自110年7月起依授權之行政措施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以降低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影響。\n\n二、據勞動部統計，自110年7月施行薪資補助至113年底，共有32.3萬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其中女性約24萬人，較補助前增9%、男性約8.2萬人，較補助前增64%，顯示政策確實提升男性參與育嬰之意願，促進雙親共同照顧之趨勢。另就年度變化觀察，113年申請人數27,057人較110年17,503人增加約54.6%，男性占比亦由20%升至27%，顯示友善職場與共同照顧需求持續上升。\n\n三、為進一步落實「雙就業、雙照顧」政策，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嬰責任，勞動部正研議修正《就業保險法》，規範雙親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滿六個月者，得於育嬰留停期間再各加領一個月津貼，以強化對新手家庭之經濟支持，改善職場友善環境，並促進我國生育率之提升。\n\n四、考量修法若僅以雙親均請領滿六個月者，作為加發津貼之適用條件，恐致父或母一方死亡、僅餘單一被保險人之單親家庭，或雙親之一方已認定無法負擔子女照護責任者，均遭排除於加發津貼之適用範圍之外。相關家庭無法獲得必要支持，亦有違體恤弱勢及維護制度公平之立法意旨。爰將前開情形一併納入本次修法之適用範圍，以完善照顧措施並兼顧不同家庭型態之需求。\n\n五、因此，為鼓勵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分擔育兒責任，爰修正本條文，明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雙親均為本法之被保險人；或雙親之一方為本法被保險人、另一方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被保險人；雙親之一方已有事實足認無照護子女之能力；父或母一方死亡致僅餘一方為被保險人，對於已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達最長期間者，均得再請領一個月津貼，以促進父母於家務與育兒分工上之平等，並使更多家庭得以受惠。","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為計算，其給付金額不得低於被保險人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不受前項最長期間之限制：\n一、雙親均為本法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領有最長期間之津貼者。\n二、雙親之一方為本法之被保險人，另一方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均領有最長期間之津貼者。\n三、雙親之一方有事實足認無照護子女之能力。\n四、雙親之一方死亡，致僅餘一方被保險人為津貼之請領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領有最長期間之津貼者。\n前二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說明":"一、根據勞動部統計，113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27,057人較110年17,503人，成長幅度高達54%。男性申請人數佔當年度總人數也從110年20%上升至113年27%，顯示男性育嬰的參與度逐年上升。\n二、考量子女照顧責任應由雙親共同承擔，為落實「雙就業、雙照顧」家庭育嬰政策，爰修正本條文，明定雙親各自已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累計滿六個月者，得於育嬰留停期間再各加領一個月津貼，以促進兩性共同承擔育兒責任。並兼顧單親家庭之處境，增訂被保險人之父或母一方死亡，致僅餘一方為請領人者，亦得依同項規定於請領滿六個月後再加領一個月津貼，以降低單一性別職涯中斷與育兒負擔，進而提升年輕世代「敢生」之意願，並有助於我國生育率之改善。","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