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1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定宇","王義川"],"連署人":["王美惠","徐富癸","王正旭","羅美玲","郭昱晴","黃捷","沈伯洋","陳培瑜","陳秀寳","陳素月","林楚茵","陳俊宇","鍾佳濱","李坤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4406"],"mtime":"2025-12-09T18:13: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1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415","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義川等16人，鑒於現行遊說法雖規定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同法亦禁止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或被遊說者違反本法不得遊說應拒絕。然針對違反前引規定均無相關罰則，致前述禁止規定形同具文，對於遊說之資訊揭露以及違法之遏止顯有缺漏，實有必要予以修正，爰擬具「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遊說法雖規定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第七條第二項）。同法亦禁止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第八條），或被遊說者違反本法不得遊說者應拒絕（第十五條）。然現行法針對違反前引規定均無相關罰則，致前述禁止規定形同具文，對於遊說之資訊揭露以及違法之遏止顯有缺漏，實有必要予以修正。\n二、為完整規範對我國家安全有威脅之地域之遊說禁止，並配合刑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之修正，現行條文增訂「境外敵對勢力」及「或其派遣之人」文字，並簡化現行條文。（修正條文第八條）\n三、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增訂第二款及第四款並修正第三款規增列違反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處罰之文字。另增訂第二項條文，針對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不得遊說而遊說或接受遊說者，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破壞民主憲政秩序之虞，爰提高罰鍰規定並得按次連續罰。（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4406","law_name":"遊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law_content_id":"04406:04406:2007-07-20-制定:8","說明":"一、為完整規範對我國家安全有威脅之地域之遊說禁止，並配合刑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之修正，現行條文增訂「境外敵對勢力」及「或其派遣、代理之人」文字，並簡化現行條文，如修正條文所示。\n\n二、代理人之認定依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第八條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派遣、代理之人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現行":"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n\n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law_content_id":"04406:04406:2007-07-20-制定:21","說明":"一、第一項增訂第二款及第四款並修正第三款規定，增列違反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處罰如修正條文第一項所示。\n\n二、增訂第二項，針對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派遣、代理之人不得遊說而自行、委託或受委託進行遊說或接受遊說，或故意隱匿前述行為者，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破壞民主憲政秩序之虞，爰提高罰鍰規定並得按次連續罰，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或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n\n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而進行遊說。\n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n\n四、被遊說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拒絕而接受遊說。\n違反第八條規定自行、委託進行遊說或受委託進行遊說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罰。接受遊說或故意隱匿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1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