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定宇","王義川"],"連署人":["王美惠","陳素月","鍾佳濱","郭昱晴","沈伯洋","林楚茵","王正旭","徐富癸","黃捷","陳俊宇","羅美玲","陳培瑜","陳秀寳","李坤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7162"],"mtime":"2025-12-09T18:13: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417","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義川等16人，鑒於中共近年來強化對我政治統戰、滲透，以各種認知作戰挑撥、分化國民團結，干擾我國民主選舉之進行，2020年公布的《反滲透法》就境外敵對勢力及其在地協力者，就其從事捐助政治獻金、助選行為以及進行遊說等擾我民主體制正常運作之行為，已有初步禁止規範。然現行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條文之罰則無最低刑度之規定，僅有最高法定刑之規定，司法實務留給法官相當寬廣的判刑空間。在「滲透收買成本低廉、被抓到代價又不大」的成本考量下，日後各式五花八門的滲透行為，只會越來越多，抓不勝抓。屆時，國安、檢調及審判等執法量能，可能將被大量案件所拖垮。反滲透的效果有限，遏阻功能不彰，恐無法達到「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立法目的，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花蓮縣海峽兩岸少數民族交流協會理事長李尚典在去年擔任國民黨提名的平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鄭天財競選團隊參謀長，涉嫌收受廣西台辦資助12萬人民幣，指示李、郭夫婦2人以「獎金」等名目資助鄭天財競選立委。經臺北地檢署以違反滲透法第五條起訴，案經臺北地院判處李尚典5月徒刑；郭佩金4月徒刑，緩刑5年。均得易科罰金。如同承審法院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除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也藉由多方面滲透臺灣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及社會安定。而李尚典夫婦接受中國官方的資助與指示，從事立委輔選的行為，明確違反了前述規定；本案在事實上明顯有境外敵對勢力，企圖影響我國選舉結果的行為，然而一審判決即依現行條文規定，僅以簡易審判、易科罰金與緩刑落幕。\n二、本席等認為，現行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之罰則無最低刑度之規定，僅有最高法定刑之規定，司法實務上留給法官相當寬廣的判刑空間。從執法成本來看，反滲透案件的調查大多具跨域性與隱蔽性，檢察官要達到起訴門檻，背後耗費的人力與物力，比一般刑事案件高昂。然而起訴之後，因無最低法定刑之規定，承審法官極可能只以簡易審判、處以易科罰金與緩刑結案。如此「滲透收買成本低廉、被抓到代價又不大」的成本考量下，日後各式五花八門的滲透行為，只會越來越多，抓不勝抓。屆時，國安、檢調及法院等執法量能，可能將被大量案件所拖垮（鏡新聞2023.12.29「反滲透法被告暴增155倍最高檢訂中國介選6辦案標準」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1229inv005）。導致反滲透的效果有限，遏阻功能不彰，恐無法達到「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立法目的，實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7162","law_name":"反滲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3","說明":"現行條文第二項之罰則無最低刑度之規定，僅有最高法定刑之規定，司法實務上留給法官相當寬廣的判刑空間。從執法成本來看，反滲透案件的調查大抵具跨域性與隱蔽性，檢察官要達到起訴門檻，背後耗費的人力與物力，比一般刑事案件高昂。然而起訴之後，因無最低法定刑之規定，承審法官極可能只以簡易審判、處以易科罰金與緩刑結案。如此「滲透收買成本低廉、被抓到代價又不大」的成本考量下，日後各式五花八門的滲透行為，只會越來越昌盛，抓不勝抓。屆時，國安、審檢等執法量能，可能將被大量案件所拖垮。導致反滲透的效果有限，遏阻功能不彰，恐無法達到「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立法目的，實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4","說明":"現行條文第二項修正修正同前條說明。","修正":"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5","說明":"現行條文第三項修正同前條說明。","修正":"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