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反滲透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定宇","王義川"],"連署人":["王美惠","陳素月","鍾佳濱","郭昱晴","沈伯洋","林楚茵","王正旭","徐富癸","陳俊宇","羅美玲","黃捷","陳培瑜","李坤城","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7162"],"mtime":"2025-12-09T18:13: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418","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義川等16人，鑒於中國共產黨政府（下簡稱中國）長期以軍事威脅臺灣，不放棄武力併吞臺灣，為刑法外患罪章各罪適用之地域及對象；另一方面其運用各種手段於我國政府、社會各階層吸收部分國人，配合其對我國之統戰宣傳，進行各項滲透工作，亦為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之規範對象。由於中國對臺灣滲透的手法擅長利用臺灣在地協力者，進行模糊敵我意識的助敵的行為，而被誤認為臺灣人民自己的政治認同行為，陷入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爭議。究其實這些在地協力者已成為受到中國操縱控制，用來破壞我國民主制度之「工具」，本非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疇。本席等認為，中國未放棄武力併吞臺灣前，為強化國民敵我意識，建立民主憲政之防衛機制，於我國有效統治領域內，應禁止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配合統戰工作或具有政治目的之宣傳行為，如於公共場所懸掛或展示其代表標誌或旗幟者應取締之，爰擬具「反滲透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國共產黨政府（下簡稱中國）長期以軍事威脅臺灣，不放棄武力併吞臺灣，為刑法外患罪章各罪適用之地域及對象；另一方面運用各種手段於我國政府、社會各階層吸收部分國人，配合其對我國之統戰宣傳，進行各項滲透工作，亦為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之規範對象。另賴總統於2025年3月13日召開「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國安高層會議後，為因應中國5大國安威脅所採取17項策略，首度定調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提出全面性精進與推動國安法制工作，目的是在不侵犯人權下，建構全方位的國家安全網路，並對外宣示臺灣反併吞的堅定國家意志。顯見為因應中國對臺灣之國安威脅日劇，政府唯有強化國防軍備、反滲透等各項國安工作及法制之修正，方能守護國家安全及臺灣民主自由。\n二、由於中國對臺灣滲透的手法擅長利用臺灣在地協力者，進行模糊敵我意識的助敵的行為，而被誤認為臺灣人民自己的政治認同行為，陷入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爭議。究其實乃中國操縱這些在地協力者為「工具」，遂行其以破壞我國民主制度之行為，本非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疇。民主國家憲法核心價值是民主，反民主的政體是無法見容於被民主體制，中國是獨裁的政體，且從不放棄武力併吞民主的臺灣，與我國民主體制的敵對是現在進行式。更何況，接受企圖武力併吞我國之敵對獨裁政體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進行破壞民主自由之行為，只是執行獨裁中國意志的工具，根本不可能成為我國憲法言論保障言論自由適格之對象，討論法制上限制或規範前述滲透行為，是否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一開始就落入錯誤假設前提謬誤推論。\n三、二戰後德國基本法，許多條款流露著這種「防衛型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的痕跡，也替納粹象徵的禁制提供了許多正當化的基礎。德國是無庸置疑的民主國家，但德國刑法86條以下卻規定，禁止「復辟納粹組織」的宣傳品，禁止持有也禁止傳播。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包括納粹黨的萬字符號、「希特勒萬歲」等口號、納粹舉手禮、納粹黨黨歌，都在禁止之列。納粹政權是獨裁而反民主的，吞噬了德國的民主制度，德國人基於這個歷史教訓痛定思痛，把「禁止納粹象徵的言論」和「保護國家民主體制」兩者拿上天秤衡量，認為禁止納粹象徵是對言論自由合理的限縮，可以避免有人透過緬懷納粹，生出新的反民主勢力，從而保護民主制度不再被反民主的敵人吞噬。\n四、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顯示我國引進了民主的防衛機制，「民主需要被防衛」也成了我國的憲法價值，民主需要內在的防衛，更何況臺灣民主面對外來的獨裁政體巨大的威脅日益加劇。本席等認為，中國未放棄武力併吞臺灣前，為強化人民敵我意識，建立民主憲政之防衛機制，現行反滲透法有補強之必要，於我國有效統治領域內，應防止人民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於我國進行配合其統戰目的宣傳之政治宣傳行為，如於公共場所懸掛或展示其代表標誌或旗幟者應取締之。\n五、修正條文增訂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禁止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配合統戰工作或具有政治目的之宣傳行為及罰則，如於公共場所懸掛或展示其代表標誌或旗幟者應取締之。第七項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國際會議、活動場所懸掛、展示之旗幟、標誌，或依國際條約、慣例為之者，非屬前引條文規範對象，不在本條處罰取締之範圍，自不待言。","對照表":[{"law_id":"07162","law_name":"反滲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反滲透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條文，以下項次依序移列。\n\n二、由於中國對臺灣滲透的手法擅長利用臺灣在地協力者，進行模糊敵我意識的助敵的行為，而被誤認為臺灣人民自己的政治認同行為，陷入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爭議。究其實這些在地協力者已成為受到中國操縱控制，用來破壞我國民主制度之「工具」，本非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疇。本席等認為，中國未放棄武力併吞臺灣前，為強化國民敵我意識，建立民主憲政之防衛機制，於我國有效統治領域內，應禁止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配合統戰工作或具有政治目的之宣傳行為，如於公共場所懸掛或展示其代表標誌或旗幟者應取締之。\n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項之增訂，增訂罰則如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及第七項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活動或依國際條約、慣例為之者，不在此限。","修正":"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n\n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配合統戰工作或具有政治目的之宣傳行為。\n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三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宣傳物品沒入之；行為依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n違反第二項規定於公共場所升降、懸掛、展示、手持、揮舞境外敵對勢力或其黨、政、軍之代表旗幟、標誌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警察機關並應取締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活動或依國際條約、慣例為之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