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定宇","王義川"],"連署人":["王美惠","沈伯洋","徐富癸","黃捷","陳培瑜","陳秀寳","郭昱晴","陳素月","林楚茵","陳俊宇","李坤城","鍾佳濱","王正旭","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1432"],"mtime":"2025-12-09T18:14: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1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419","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義川等16人，鑒於近年來共諜案件連年攀升，我國去（2024）年起訴的共諜案人數已高達64人，其中有退役軍人15人、現役軍人28人，顯示中共鎖定我國現、退役軍人為主要目標。更有現役軍人竟然對敵人為宣誓效忠之行為，引發社會譁然，然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對此嚴重違反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之行為，竟無可引為處罰之依據，實有修正之必要，以收遏阻敵人滲透現役軍人之效，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國防法第五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陸軍上校向德恩身為我國現役高階軍官，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中華民國在軍事上仍屬武力對峙狀態，陸海空軍刑法明定之「敵人」（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參照），竟受中國對台統戰組織成員邵維強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貪圖獲得職務升遷及財產上之利益於，於2020年1月12日在安全旅行社內，應邵維強之要求，簽署：「本人向德恩，在此宣誓，本人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為祖國為組織效力，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光榮的使命。立誓人向德恩」等內容之誓約書，並身著軍常服、手持該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明確許諾將來若發生戰爭即效忠中共。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於2022年11月18日僅能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第242號起訴書參照）。\n二、該案為近年破獲首見現役軍人對敵人宣誓效忠之叛國行為，顯見中國對我國現役軍人之滲透已見破口。向員長期在作戰部隊服務，時任軍中重要職務上校主任，被吸收為中國統戰細胞之後，不只可能在軍中偷渡消極不抵抗的躺平思想，更恐重創軍心士氣，然這種「約定期約投降」的行為發生在非戰時，遍查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及相關法律，對該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得據以刑事處罰之規定付諸闕如。本席等曾針對此一法律缺漏，於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提出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29626號參照），惜未完成審議，合先敘明。\n三、日前國軍威海營區、士林憲兵隊、總統府侍衛室近年亦發生有士官兵淪共諜，並傳有穿著我國軍服、揮舞五星旗、拍攝投降影片等情況，源頭已追溯至中國利用宮廟結合黑道、錢莊吸收基層軍人，全案共10名被告2025年2月底被高院依「國安法」等罪分別判處6個月至6年8個月徒刑。國防部因近年屢發生現役軍人有對敵人為宣誓效忠之行為，為遏止與嚴懲此類行為，於2025年3月10日公告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本席等欣見行政部門因應中國對我國軍人之滲透，者動提出修法因應。然針對國防部所提之修正草案之內容，增訂之現役軍人對敵人表示效忠之行為，須以有無「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作為構成本罪成立與否之要件，且其修法說明，竟以軍人對國家之效忠義務有表意自由，藉以判斷個案犯罪成立與否，本席等實難同意。蓋軍人無論平戰時、軍階高低、文武職，依相關法令（說明一參照）對國家有效忠之義務，並無任何其他表意自由之空間。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係基於法律規定，對此法定義務軍人實無任何表意自由，軍人如對效忠國家有所疑義，已經構成其不適任之理由，更何況是向敵人為效忠之表示，無論平、戰時均為「降敵」之行為，屬於軍人國家忠誠義務重大之違反，如有致生軍事上不利益於國家者，應依同法第十九條論處，爰提出對案以俾該法修正之周延。","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國防法第五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現役軍人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例如於敵軍進攻時，未予抵抗或未盡力抵抗，即行降敵，已違反保衛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其可非難性甚高，應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將現行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俾符合罪刑均衡原則。\n\n三、為遏止現役軍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違反其對國家之法定忠誠義務，並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對此類型為現役軍人施以懲罰措施，仍不足以達到嚇阻與懲罰效果，爰增訂第三項，對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至有關行為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不論直接或間接方式，有意使敵人知悉者均屬之。蓋軍人無論平戰時、軍階高低、文武職，依相關法令（說明一參照）對國家有效忠之義務，並無任何其他表意自由之空間。如有對敵人違效忠敵人表示者，已違反前引法律所規定之國家效忠義務，涉犯本項罪嫌。如因而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危害國家者，應依同法第十九條論處。\n\n四、鑒於現行第四項僅對第一項投敵之預備犯及陰謀犯加以處罰，考量承平時期或戰事發生前，即有陰謀或預備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止者，將使後續戰事肇生不利影響，亦有處罰之必要，爰修正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如修正條文第五項所示。\n\n五、現行條文第三項未遂犯之處罰配合修正條文第三項之增訂文字修正，項次依序下移。","修正":"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前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