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1218"],"mtime":"2025-12-02T18:15:03+08:00","提案人":["許宇甄"],"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20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鑑於選舉與罷免是憲法明確保障的人民基本參政權，然而現行《政治獻金法》僅就選舉活動設有規範，對於其他政治性活動卻未加以界定與管理，導致法律適用範圍出現明顯漏洞；特別是在近年多起罷免行動中，金流來源與支出缺乏透明規範，剩餘資金更無明確去向可稽，已引發社會對政治金錢運作的不信任與爭議；為杜絕政治活動成為金權操作的灰色地帶，並確保罷免等活動與選舉活動同樣受制於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爰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民主政治的誠信基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黃仁","涂權吉","盧縣一","林德福","王鴻薇","陳菁徽","謝龍介","張嘉郡","林倩綺","黃健豪","邱鎮軍","陳雪生","邱若華","魯明哲","翁曉玲"],"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n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n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n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n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說明":"一、選舉、罷免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但從事相關活動之經費，現行法規僅規範選舉，對於「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卻未有明確定義，罷免等政治活動之募款無法可依、執行機關監察院更無法可管，造成大罷免期間政治人物無法募款，罷團卻能違法募款，在群組中要大家認領費用；罷免領銜人募款疑慮、支出和金流去向不明；罷免團體透過募資平台募資，剩餘金流不明的亂象。\n\n二、為使政治活動之募款有明確規範及管理，故將「罷免」等政治活動納入。","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罷免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n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n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n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n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說明":"一、選舉與罷免本為憲法明定之人民參政權，隨著我國民主政治的深化與公民意識的提升，國人參與政治的形式愈趨多元，從選舉助選、政黨動員到罷免行動，皆屬政治參與的重要展現。然而，現行《政治獻金法》僅就「選舉活動」設有規範，既未明確定義「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範疇，亦未建立針對罷免及相關政治活動的募款與經費管理機制，致使監察院在實務上無法可依、無從監理，形成法制上的真空地帶與管理死角，而近年多起罷免行動更暴露此一缺陷。\n二、現行制度下僅政黨得以收取罷免政治獻金，被罷免之公職人員卻無法合法募款；罷免團體則可透過通訊群組或網路平台進行「認領費用」、「捐款助力」等事實上的募款行為，金流來源與用途卻無須申報。部分罷免領銜人之募款方式、支出帳目及剩餘金流更屢遭質疑，甚至出現無清楚結算之亂象，已嚴重損及政治透明與公信。\n三、為回應社會對政治金流透明與公平的期待，並補足現行法制缺口，有必要修正《政治獻金法》第二條，將「罷免」及其他屬政治參與性質之活動明確納入規範範圍，使其在募款來源、支出用途及金流管理上皆有明確法律依據與監督機制，以確保政治活動運作之正當、公開與誠信，進一步健全我國民主政治之制度基礎。","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2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