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2/11424026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2/11424026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俊宇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5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178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4人「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6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5人「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5人「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1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1050000"}],"議案名稱":"「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2014"],"mtime":"2025-12-10T12:13:32+08:00","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羅廷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23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等20人，有鑑於近來鐵路從業人員屢屢發生遭民眾暴力攻擊等不當行為，妨礙鐵路運營安全，亦對旅客及從業人員身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然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足，形成保護之缺口。為維護旅運品質，防範鐵道運輸暴力事件，保障第一線工作人員安全，爰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鄭正鈐","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涂權吉","盧縣一","牛煦庭","羅智強","林倩綺","陳超明","林思銘","洪孟楷","邱若華","馬文君","謝龍介","陳昭姿","翁曉玲","高金素梅","顏寬恒"],"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鐵路從業人員之職場安全，與乘客安全密切相關。為確保旅運品質並維護公共安全，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劫持交通工具罪」等條文規定，增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半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三、另參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第三點第六款，明定第四項，有第一項情形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說明":"一、經查臺鐵公司半年來已連續發生7起旅客暴力事件，包括2025年10月間，五權車站發生站務員因勸導無票旅客，遭推下軌道；同年4月間屏東站站務人員遭旅客衝撞受傷；同年5月間湖口站站務員遭酒醉旅客攻擊、玉里站旅客丟擲手機攻擊並甩車長巴掌、三義站車長遭酒醉旅客毆打等。臺鐵、高鐵等鐵道相關交通運輸執勤員工都相當辛苦，連續假期還要加班疏運，服務時還須承受莫名攻擊，處在高風險職場。爰應修法增加對於暴力攻擊公眾運輸業人員之刑罰，以防制暴力事件重演。\n二、現行《刑法》處罰對執行職務施暴者，僅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然台灣鐵路局業於2024年1月1日公司化，新進人員係依公司法及勞動基準法進用，無法適用妨害公務罪，僅得依同法之傷害罪論處，難以發揮嚇阻效果，不足以保護鐵路公共運輸人員及其他乘客之安全。此外，《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目前僅針對「妨礙行車安全」做規範，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一條僅針對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車輛規範，兩者皆無對鐵路執勤人員之刑事保護條款；另《大眾捷運法》亦著重營運管理、安全規範，未設加重刑罰規定。此一法制缺口導致執勤人員面臨風險時，缺乏明確之專法保護依據。\n三、參酌日本《鐵道營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暴力或脅迫妨礙鐵路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英國《對緊急服務人員攻擊法》第一條規定：「對執行職務之警察、消防員、急救員、運輸安全人員等施以暴力者，刑期最高可達2年。」，均提倡以刑罰加強保護第一線運輸人員，藉以防範大眾運輸暴力事件，維持社會秩序與運輸安全。公共運輸人員雖非公務員，但其職務執行與大眾運輸基礎設施之安全運作息息相關，具有「準公務」性質，如對其施以暴力或脅迫，不僅侵害個人身體，更是削弱民眾對大眾運輸系統之信賴與運作安全。現行刑法雖已對人身侵害設有處罰規定，但不足以涵蓋公共運輸人員執勤時面臨的公共危險與秩序維護問題。因此，修正《鐵路法》，除能補足現行刑法保護不足之缺口，亦可促進社會大眾尊重運輸人員，提升公共運輸環境之安全與信賴。","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2-09","提案編號":"20委1101742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