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3616"],"mtime":"2025-12-02T18:15:21+08:00","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蘇清泉","羅智強","林倩綺","羅廷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24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蘇清泉等19人，鑒於考試院已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放寬公務員育孫留職停薪等規範，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為營造育嬰友善環境，勞工亦應比照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假及其請領津貼之規定，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陳超明","盧縣一","鄭正鈐","陳菁徽","牛煦庭","洪孟楷","林思銘","邱若華","馬文君","謝龍介","陳昭姿","翁曉玲","高金素梅","涂權吉","徐巧芯","顏寬恒"],"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參考考試院最新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放寬公務員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規定，增列勞工照顧孫子女亦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讓仍在職場工作的祖父母能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及申請育嬰津貼，協助照顧孫子女，以減輕雙薪家庭育兒壓力，建立更友善的育兒環境。\n\n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幼兒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幼兒二人以上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小幼兒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近年來因托育資源不足、少子女化等社會現象，導致許多祖父母成為幼兒的主要照顧者，為提供更多彈性，讓仍在職場工作的祖父母能同時兼顧家庭與工作，以減輕雙薪家庭育兒壓力，並建立更友善的育兒環境，育嬰留職停薪規定應予檢討放寬。\n二、參考瑞典之帶薪育嬰假制度研擬相關對策，其核心特點是父母根據瑞典《父母保險法》（Foraldraforsakringslagen）規定，雙親家長可共享有480天（約16個月）的帶薪育嬰假，而在單親父母的情況下又可將最多90天的帶薪育嬰假轉移給祖父母，真正有效建構完整家庭後援力道協助育兒的工作。另參考日本許多縣市也陸續推動育孫假制度，反觀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因醫學與生活環境進步，國人壽命延長且健康餘命增加，又加上我國近年來推動中高齡就業及延後退休制度，許多已成為祖父母之勞工仍然活躍職場，為鼓勵祖父母加入育兒的行列並且解除其後顧之憂，爰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放寬育嬰留停適用對象到祖父母。","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2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