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謝龍介","羅廷瑋"],"連署人":["鄭正鈐","馬文君","盧縣一","傅崐萁","蘇清泉","林思銘","廖先翔","黃健豪","林德福","陳玉珍","張智倫","許宇甄","邱鎮軍","黃建賓","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mtime":"2025-12-09T18:14:0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2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428","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謝龍介、羅廷瑋等18人，鑒於為杜絕融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業者，利用「假買賣、真借貸」或「融資性租賃」等手法，並巧立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租金等名目，藉以規避《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上限之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爰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所有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包含變相以租金形式收取者，均應合併視為利息，約定利率超過法定上限者，其契約自始無效，以確實保障經濟上之弱勢，健全金融秩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說明":"一、《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明定約定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六，其立法本意在於保護經濟上之弱勢，防止高利貸剝削。然近年來，許多融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為規避此一「天花板」條款，發展出多種新型態的交易模式，其經濟實質為借貸，但形式上卻以買賣、租賃等契約包裝。\n\n二、增訂第二項，明文規定契約中所有因借貸關係而產生之附加費用，不論其名目為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或變相以「租金」等形式收取，均應納入利息計算。\n\n三、最常見之手法如「售後購回」或「融資性租賃」，業者誘導急需用錢之民眾，將其所有之動產（如汽機車）或不動產「出售」給公司，再由民眾分期「買回」或「承租」。此類交易中之「買賣價金」實為貸款本金，而其後分期支付之「價金」或「租金」，實質上即為本息攤還。業者更在此類契約中，額外附加名目繁多之「手續費」、「帳戶管理費」、「保管費」、「高額違約金」等，將所有費用加總後，其實質年利率遠遠超過法定上限之百分之十六。","修正":"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該契約無效。\n\n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應視同前項約定利率之利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