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權吉等3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3631"],"mtime":"2025-12-02T18:15:07+08:00","提案人":["涂權吉","蘇清泉","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29號","案由":"本院委員涂權吉、蘇清泉、廖偉翔等30人，鑑於近年來瑞典、新加坡等已開發國家，以及日本、韓國部分地方政府，為逆轉少子女化之危機，陸續修法或放寬社會津貼申請資格，給予在職之祖父母「育嬰/育兒帶薪假」或「育嬰/育兒津貼」，以鼓勵共同加入照顧下一代之行列。惟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日益嚴峻，且中高齡在職勞工大幅增加，而隔代共同照顧孫子女亦為我國根深蒂固之傳統倫理文化。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之被保險人，於孫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每一孫子女按月發給津貼，合計最長發給三個月，而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孫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鎮軍","洪孟楷","牛煦庭","黃健豪","張智倫","王鴻薇","謝龍介","張嘉郡","萬美玲","鄭正鈐","陳雪生","柯志恩","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盧縣一","黃仁","廖先翔","葉元之","邱若華","丁學忠","魯明哲","王育敏","陳菁徽","翁曉玲","羅廷瑋","顏寬恒"],"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一、近年瑞典、日本等已開發國家，陸續修法或放寬政策鼓勵祖父母加入育嬰照顧之行列。如瑞典《父母保險法》於2023年12月起，開放放寬祖父母申請「育孫假」；而日本如宮城縣等地方政府，祖父母可申請帶薪「育孫假」。\n\n二、另查過去十年間，我國六十五以上就業者人數增加超過八成五，總人數將於民國一百十四年逼近五十萬人。\n\n三、隔代孫子女乃深植於我國儒家文化之家庭倫理傳統，不僅展現我國社會親情善行更突顯代間之照顧責任。\n\n四、明訂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之被保險人，於孫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鼓勵在職祖父母受雇勞工亦能加入育兒行列。","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鑑於每一子女之被保險人雙親至多為兩人，而每一孫子女之被保險人祖父母至多為四人，另考量保險財務及相關津貼給付之衡平性，故明訂被保險人孫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但以每一孫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三個月為限。\n\n二、明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於被保險人同時撫育孫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以共同打造友善育嬰環境。","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每一孫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三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於同時撫育孫子女二人以上者亦同。\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說明":"一、近年來瑞典、新加坡、日本、韓國等已開發國家，陸續修法或推出相關政策鼓勵祖父母加入育嬰照顧之行列，反觀我國尚未有類似政策跟進。\n二、查過去十年間，六十五歲以上就業者人數增加超過八成五，總人數預計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將逼近五十萬人，顯見高齡勞工比重日增，已非就業市場之少數群體。\n三、惟祖父母隔代照顧孫子女，乃我國我國根深蒂固之傳統倫理文化，不僅展現我國社會親情善行更突顯代間之照顧責任。\n四、鑑於每一子女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雙親至多為兩人，而每一孫子女之被保險人祖父母至多為四人，考量保險財務及津貼給付之衡平，故明訂被保險人孫子女滿三歲前按月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每一孫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三個月為宜。\n五、職是之故，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之被保險人，於孫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每一孫子女按月發給津貼，合計最長發給三個月，而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孫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以鼓勵在職祖父母受雇勞工亦能加入育兒行列，並共同打造友善育嬰環境。","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2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