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權吉等3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3616"],"mtime":"2025-12-02T18:15:05+08:00","提案人":["涂權吉","蘇清泉","謝龍介","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30號","案由":"本院委員涂權吉、蘇清泉、謝龍介、廖偉翔等33人，鑑於已開發國家多進入高齡化、超高齡化社會，致中高齡受雇勞工日益增加，同時如新加坡、瑞典等先進國家，以及日本、韓國部分地方政府，陸續提供祖父母照顧孫子女之「育嬰/育兒津貼」或「帶薪假」，鼓勵尚在職場之祖父母共同加入照顧下一代之行列，以逆轉少子女化困境並建構友善育嬰/育兒環境。惟我國過去十年間，新生兒大減超過三分之一，少子化趨勢極為嚴重，亟需政府持續以國家政策積極打造友善育兒環境以提振出生率。職是之故，為鼓勵祖父母加入育嬰行列以共同分攤養育下一代之責任，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任職滿六個月受僱者於「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鎮軍","張智倫","黃健豪","葉元之","馬文君","洪孟楷","鄭正鈐","盧縣一","邱若華","黃仁","丁學忠","張嘉郡","呂玉玲","王育敏","廖先翔","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陳菁徽","王鴻薇","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翁曉玲","羅智強","林倩綺","林思銘","羅廷瑋","顏寬恒"],"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一、近年來瑞典、日本等已開發國家，陸續修法或放寬政策鼓勵祖父母加入育兒照顧之行列。如瑞典《父母保險法》於2023年12月起，開放放寬祖父母申請「育孫假」；而日本如宮城縣等地方政府，祖父母可申請帶薪「育孫假」。\n\n二、另查過去十年間，六十五歲以上就業者人數增加超過八成五，高齡就業總人數業已於民國一百十二年突破四十萬人，預計民國一百十四年將逼近五十萬人。\n\n三、隔代照顧孫子女乃深植於我國儒家文化之家庭倫理傳統，不僅展現我國社會親情善行更突顯代間之照顧責任。\n\n四、明訂任職滿六個月受僱者於「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鼓勵在職祖父母受雇勞工亦能加入照顧下一代的行列，共同打造友善育嬰環境。","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或孫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或孫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近年來瑞典、新加坡、日本、韓國等已開發國家，陸續修法或放寬政策鼓勵祖父母加入育兒照顧之行列。如瑞典《父母保險法》（Foraldraforsakringslagen）於2023年12月起，放寬祖父母得申請「育孫假」；而日本如宮城縣等地方政府，祖父母可申請帶薪「育孫假」，而休假日數與津貼額度，則按地方政府財政負擔能力與政策規範定之。\n二、另查過去十年間，我國五十五歲以上受雇勞工人數顯著增加，而六十五歲以上就業者人數更增加超過八成五，高齡就業總人數業已於民國一百十二年突破四十萬人，預計民國一百十四年將逼近五十萬人。\n三、惟祖父母隔代照顧孫子女，乃我國我國根深蒂固之傳統倫理文化，不僅展現我國社會親情善行更突顯代間之照顧責任。\n四、職是之故，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任職滿六個月受僱者於「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鼓勵在職祖父母受雇勞工亦能加入育兒行列，並共同打造友善育嬰環境。","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