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3615"],"mtime":"2025-12-02T18:15:46+08:00","提案人":["林月琴","賴瑞隆","陳亭妃","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31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賴瑞隆、陳亭妃、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締約國對未成年人的就業協助、職涯發展與勞動權益保障負有積極義務，應確保弱勢處境之兒少在進入職場時獲得適切且不受歧視的支持。鑑於我國青少年失業率長期為整體之三倍左右，且未升學未就業、中離、自立、司法保護及脆弱家庭等弱勢未成年人在就業上之需求殊異，亟需穩定且具支持性的就業服務，以維持生活安定並邁向自立。且近年青少年普遍面臨尊嚴勞動不足、勞動權益保障薄弱及社會支持匱乏，對其長期社會參與及社會包容造成不利影響，並使弱勢者易陷入持續脆弱處境。為回應民間團體之長期倡議，並補強我國就業服務措施、專業輔導人力及穩定資源投入，建構完善之支持體系。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惠員","蔡易餘","王義川","陳秀寳","李柏毅","羅美玲","徐富癸","郭國文","陳瑩","許智傑","郭昱晴","王美惠","王世堅"],"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27","說明":"一、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締約國對未成年人的就業協助、職涯發展與勞動權益保障負有積極義務，應確保弱勢處境之兒少在進入職場時獲得適切且不受歧視的支持。近年民間青少年服務團體亦長期關注弱勢境遇未成年人之就業落差，指出其需求與一般在學青年的短期打工型態存在顯著差異，亟需更具穩定性與支持性的就業服務，以維持生活安定並促進自立發展。\n\n二、現行條文僅於第十款中以行政公文函示，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具有就業需求之未升學未就業（中離）」少年納入其他對象，惟此規範顯已無法涵蓋實務上多元的弱勢處境，例如逆境少年、自立少年、司法事件少年、脆弱家庭背景之未成年人等。此等少年之就業與職涯支持需求更為複雜，亦需更多跨社政、勞政的連續性協助，現行分類已不足以完整保障其勞動權益與就業安全。\n\n三、基於上述，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弱勢兒少之義務，並補足現行條文無法完整涵蓋弱勢境遇未成年人就業需求之缺口，有必要於第二十四條中增列專屬款項，明確將弱勢境遇未成年人納入就業服務協助範圍，使中央與地方得以提供更符合實務需求之支持措施，完善我國整體未成年勞動權益保障。。","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未成年人。\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十五至二十四歲為聯合國所定義之青少年過渡階段，各國需提供職涯探索、就業協助與勞動權益保障之重要年齡帶。\n\n三、我國青少年失業率長期高於全國平均，顯示青年在由教育進入職場之關鍵時期面臨結構性困難，弱勢境遇青年尤易被排除。\n\n四、為補強現行制度並提供更具專門性的協助，爰增訂本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青少年專門之就業服務措施、就業輔導人力、尋職津貼、就業獎勵與補助，並得獎勵友善青少年之職場與雇主，以促進其穩定就業與職涯發展。\n\n五、第一項所定之實施細節，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輔導十五至二十四歲青少年尋職、穩定就業與發展職涯，應提供專門之就業服務措施與就業輔導人力。並得發給尋職津貼、就業獎勵與補助、及獎勵友善青少年之職場與雇主。\n\n前項措施、津貼、補助或獎勵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案係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所揭示之未成年人勞動權益保障與職涯發展之人權規範，並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之精神，對未成年及青少年勞動權益進行補強。我國青少年失業率長期為整體失業率之三倍左右，顯示在進入職場的支持明顯不足；其中特別是未成年弱勢境遇的少年，包含未升學未就業（含中離生）、逆境與自立少年、司法保護少年，以及脆弱家庭背景之未成年人，面臨的就業挑戰與一般打工需求差異甚大，更需要穩定且具支持性的就業服務，方能維持基本生活安定並逐步邁向自立。\n近年青少年在職場普遍面臨缺乏尊嚴勞動、勞動權益保障不足及社會支持資源匱乏等問題，對其長期的公民參與能力產生負面影響，並進一步影響社會發展與社會包容。弱勢青少年若缺乏適切的就業協助，不僅難以累積職場經驗，亦將在成年初期即陷入長期脆弱狀態。是以，我國有必要在就業服務措施、專業輔導人力及持續穩定的資源投入三方面進行制度性補強，建構足以支持弱勢未成年及青年穩定進入職場之完整體系。\n基於上述事實及需求，為回應民間青少年服務團體之長期倡議，並確保弱勢未成年與青年之勞動權益與職涯發展獲得實質保障，亟需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以建置更具包容性與支持性的就業服務制度。","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