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賴瑞隆"],"連署人":["林月琴","郭國文","徐富癸","蔡易餘","陳俊宇","許智傑","林俊憲","李坤城","王義川","鍾佳濱","賴惠員","林宜瑾","李柏毅","陳秀寳","吳琪銘","王美惠","張雅琳","陳培瑜","吳思瑤","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1825"],"mtime":"2025-12-09T18:14: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3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432","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賴瑞隆等22人，鑒於勞動部組織法已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正式公布，亦於同年二月十七日掛牌運作。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條文所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配合修正。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n\n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與原受僱期間併計。\n\n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之。\n\n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n\n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23","說明":"一、勞動部組織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並於同年二月十七日正式掛牌運作。為配合組織之調整，爰修正行政機關文字。\n\n二、修正本條第四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修正":"第十一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n\n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與原受僱期間併計。\n\n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之。\n\n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n\n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n\n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25","說明":"一、同第十一條條文說明。\n\n二、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第十三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勞動部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n\n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勞動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