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張雅琳","林月琴","蔡易餘","陳俊宇","吳琪銘","許智傑","郭國文","鍾佳濱","林宜瑾","李柏毅","陳秀寳","王義川","徐富癸","賴惠員","陳培瑜","林俊憲","吳思瑤","李坤城","王美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1438"],"mtime":"2025-12-09T18:14: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43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鑒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職權上訴已限於死刑案件，並參酌法國及德國軍事審判制度，戰時亦得向普通法院終審請求救濟之立法例，為貫徹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統理刑事審判」之意旨，於是明定軍人犯罪案件不論平時或戰時，其終審救濟均應由普通法院受理，故刪除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七項關於得上訴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之規定於戰時不適用之規定予以刪除。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所稱「專科死刑」案件，係指僅能科處死刑之唯一死刑案件，惟舊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等三罪，嗣後均經修正為相對死刑，現行法制已無專科死刑之適用，將配合刪除，爰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38","law_name":"軍事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一條　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n\n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原上訴軍事法院應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n\n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n\n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n\n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n\n對於前項高等法院之判決，不得再上訴。\n\n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於戰時及第二百零四條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438:01438:2003-05-27-修正:205","說明":"一、為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關於職權上訴之修正，該條已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公布為僅限於死刑案件得以職權上訴，爰相應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n二、參考法國與德國之軍事審判制度，其皆允許於戰時對軍事法院判決提起救濟，得向普通法院之終審法院申請再審或上訴。\n\n三、為落實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統理刑事審判」之意旨，並參酌德、法立法例，建議明定軍人犯罪案件無論平時或戰時，其終審救濟均應由普通法院受理；因此，應刪除現行第七項中關於戰時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限制規定。\n\n四、另配合第二百零四條刪除之修正方向，併同刪除第七項相關內容。","修正":"第一百八十一條　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n\n宣告死刑之上訴判決，原上訴軍事法院應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n\n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n\n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n\n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n\n對於前項高等法院之判決，不得再上訴。"},{"現行":"第二百零四條　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於作戰區域內，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法院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先予審理，隨後補送卷宗及證物。但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補送卷宗及證物。\n\n前項規定，如事後發覺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原審軍事法院之審判人員應依法治罪。","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22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所稱「專科死刑」案件，係指僅能科處死刑、無其他刑度選擇之案件。此類案件僅限於舊《陸海空軍刑法》三種罪名：一為第二十七條「敵前違抗作戰命令」；二為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後段「戰時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致生軍事上不利益」；三為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所援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海盜因而致人於死」。惟上述三罪，經修法由原本的唯一（絕對）死刑改為可選擇之相對死刑，現行法制下已不存在專科死刑案件，故本條規定已失其適用基礎，宜予刪除。","修正":"第二百零四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