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3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林月琴","陳培瑜","蔡易餘","陳俊宇","吳琪銘","林俊憲","王義川","鍾佳濱","林宜瑾","李柏毅","陳秀寳","許智傑","徐富癸","賴惠員","王美惠","張雅琳","李坤城","郭國文","吳思瑤","賴瑞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4502"],"mtime":"2025-12-09T18:14: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3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43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鑒於一百零二年軍審法改制後，國防部以借調具軍法官至檢察署擔任檢察事務官之方式，期能保存戰時審判運作能量，惟檢察業務與審判業務性質不同，致成效有限。為確保戰時軍法官能迅速銜接審判任務，強化平戰轉換效能，應於平時讓具軍法官資格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普通法院審判實務，熟悉運作與裁判邏輯，以培養審判能力並維持專業熟練度。故參酌法國軍事書記官（greffier militaire）制度，由具軍人身分之職業軍事司法人員組成，平時配置於專門審理軍事事務之普通法院，在司法官指揮命令下，負責卷證資料彙整、起訴與答辯要旨分析、法律疑義整理及意見提供等工作，不僅協助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亦作為軍事與司法體系間之專業橋樑，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之二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n\n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n\n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n\n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n\n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n\n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n\n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08-05-23-修正:21","說明":"一、為培養戰時軍法官之審判能量，建議於平時即讓具軍法官資格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普通法院之審判業務，較有助於戰時審判能力之累積與儲備。參考法國軍事書記官制度，借調具軍法官資格人員至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起訴與答辯要旨之彙整、卷證資料分析、事實與法律疑義整理等工作，以協助法院審判業務，並促進平戰間之順利轉換。\n\n二、爰增訂第四項，以建立制度化之培訓與銜接機制。","修正":"第十七條之二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n\n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n\n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n\n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n\n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n\n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n\n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相關案件需要，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之人員，辦理第二項之司法事務官事務。借調期間不得逾四年，其借調方式、年資、待遇、給與、考績、獎懲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3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