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44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390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1-2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1217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2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36500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4818"],"mtime":"2025-11-26T18:14:47+08:00","提案人":["蘇清泉","林倩綺"],"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44號","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林倩綺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臺灣面臨極為嚴峻的少子化危機，此一難以逆轉的趨勢，導致人口減少幅度擴大，根據內政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推估，預計民國129年（2040年）總人口數將顯著減少。這種人口結構的根本性變遷，對各縣市產生直接影響。現行地方制度法規中，許多重要的法定職務設置（例如副市長、副縣/市長、主任秘書）均以特定人口數作為設立門檻。然而，在人口減少趨勢下，現有法制設計與實際需求落差正不斷擴大。以人口數作為設置高階職務的門檻，將使地方政府在面臨施政事項日趨多元且繁重時，因員額限制而難以透過分工和行政協調來提升施政效能。因此，亟需通盤檢討並調整現行人口門檻規定，以確保地方自治體的治理能力與行政彈性，避免因人口減少而影響地方政務推動。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若華","馬文君","張啓楷","邱鎮軍","謝龍介","盧縣一","黃仁","羅智強","林沛祥","牛煦庭","涂權吉","陳菁徽","張智倫","鄭正鈐","王鴻薇","洪孟楷","羅廷瑋"],"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n\n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n\n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22-05-10-修正:73","說明":"現行《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九條規定，鄉（鎮、市）公所設置主任秘書有人口數（三萬人以上）的門檻限制。未來各地方政府所轄人口將持續下滑。此一趨勢將對現行依人口數設置職務門檻的規定構成重大挑戰，可能危及人口數位於門檻邊緣的鄉（鎮、市）公所之主任秘書員額設置，進而影響地方政務的穩定推動。現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基於人口門檻限制的法制設計與實際需求之間的落差正不斷擴大。爰提案修正，賦予法源依據。","修正":"第五十七條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n\n鄉（鎮、市）人口在二萬五千人以上，置主任秘書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n\n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說明":"一、地方政務日趨多元與繁重：舉凡長期照護、環境保護、都市建設、公共工程、社會福利及產業發展等，均須仰賴主任秘書行政協調以提升施政效能。\n二、行政協調：近年地方事務範疇擴增且執行難度提高。主任秘書的設置能夠提供鄉（鎮、市）長輔佐功能，有效襄助市政。\n三、人口負成長對員額衝擊：現行《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九條規定，鄉（鎮、市）公所設置主任秘書有人口數（三萬人以上）的門檻限制。未來各地方政府所轄人口持續下滑，將對現行依人口數設置職務門檻的規定構成重大挑戰，危及人口數位於門檻的鄉（鎮、市）公所之主任秘書員額設置，進而影響地方政務穩定推動。","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44","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