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4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19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74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3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1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640000"}],"議案名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7304"],"mtime":"2025-12-23T12:19:59+08:00","提案人":["羅智強","蘇清泉","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46號","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林沛祥等19人，鑑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結果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目的相違，使詐騙被害人難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健豪","謝龍介","黃仁","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涂權吉","陳永康","邱鎮軍","張嘉郡","王鴻薇","牛煦庭","洪孟楷","陳菁徽","盧縣一","王育敏","傅崐萁"],"對照表":[{"law_id":"07304","law_nam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2","說明":"一、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13年5月14日（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見解，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法）強化詐欺犯罪懲處並落實被害人保護之目的相違背，上開裁定認本法現行第四十七條前段所謂「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又觀實務上犯罪行為人多僅係犯罪團體中踐行犯罪之一環，其犯罪所得（如抽成獎金或車馬費）與被害人喪失之金額顯不符比例，此擴大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可減刑範圍之見解若予採納，恐導致不當減刑，損害法律正義與被害人權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本法定立意旨與填補被害人損失之精神不符。\n\n二、為杜絕上述實務見解適用與本法精神不符之情事，須以填補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損失為限，或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者，廢除任何未經具體返還事實之減刑認定依據，提升詐欺犯罪成本、瓦解犯罪組織、減少民眾財損，被害人將可切實取回損失，彰顯政府打詐決心，爰修正第四十六條。","修正":"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填補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之損失，或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現行":"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3","說明":"修正理由同上。","修正":"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填補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之損失，或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說明":"一、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13年5月14日（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見解，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法）強化詐欺犯罪懲處並落實被害人保護之目的相違背，上開裁定認本法現行第四十七條前段所謂「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又觀實務上犯罪行為人多僅係犯罪團體中踐行犯罪之一環，其犯罪所得（如抽成獎金或車馬費）與被害人喪失之金額顯不符比例，此擴大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可減刑範圍之見解若予採納，恐導致不當減刑，損害法律正義與被害人權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本法定立意旨與填補被害人損失之精神不符。\n二、為杜絕上述實務見解適用與本法精神不符之情事，須以填補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損失為限，或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者，廢除任何未經具體返還事實之減刑認定依據，提升詐欺犯罪成本、瓦解犯罪組織、減少民眾財損，被害人將可切實取回損失，彰顯政府打詐決心，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2-22","提案編號":"20委1101744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