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3107"],"mtime":"2025-11-24T18:14:23+08:00","提案人":["楊瓊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67號","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且現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不符，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在其地區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求採取森林產物之權益，爰擬具「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健豪","徐欣瑩","黃仁","蘇清泉","呂玉玲","王鴻薇","陳雪生","林德福","翁曉玲","丁學忠","陳超明","游顥","許宇甄","徐巧芯","陳玉珍","賴士葆","陳菁徽","牛煦庭","邱鎮軍","羅廷瑋","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張智倫","洪孟楷"],"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107:03107:2000-10-27-修正:3","說明":"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爰為主管機關名稱之調整。","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law_content_id":"03107:03107:2004-01-02-修正:18","說明":"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惟現行第四項條文，係民國93年1月公布施行至今，該規定所稱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已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不符，爰予修正之。","修正":"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6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