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4501"],"mtime":"2025-12-16T18:20:01+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68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司法院會議成效不彰，召開頻率與討論品質低落，且司法院相關重要事項如行政命令之訂定，不但未於司法院會議討論，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前，司法院更未於網站上完整公開司法院會議紀錄，不利外界監督。此外，司法院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九日依據法院組織法授權所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嚴重牴觸立法者之本意、架空法律。為打造公開透明之司法，有必要將司法院會議相關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擴大司法院會議之多元代表性，以強化司法院會議之功能，並對司法院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授權命令」提升國會監督力道，爰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01","law_name":"司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01:04501:2015-01-23-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有鑑於近年司法院會議成效不彰，不僅平均每年僅召開四次會議，討論歷年高度重複之施政計畫綱要，相關重要事項如法規命令之訂定卻並未於司法院會議中討論；尤有甚者，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前，司法院更未於網站上完整公開司法院會議紀錄，不利外界監督。為打造公開透明之司法，有必要將司法院會議相關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擴大司法院會議之多元代表性，以強化司法院會議之功能。\n\n二、第一項明定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應召開司法院會議。\n\n三、依據《司法院會議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確保司法院會議之多元代表，爰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明定司法院會議之組成，並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全體法官之票選代表六名，列入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n\n四、按《司法院會議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司法院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惟近年平均每年僅召開四次會議，明顯違反上開原則。查《考試院會議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考試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另依《監察院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監察院會議每月舉行，現行司法院會議實務召開頻率顯然過低。爰於第四項訂明司法院會議每月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n\n五、依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關於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核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應納入考試院會議討論事項」。然而，現行《司法院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僅規定「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或「其他重要事項」列入提出司法院會議之事項，相關重要事項如法規命令之訂定並未於司法院會議中討論，其制定相關程序密度不足，導致內容備受質疑，外界亦難監督。爰此，爰新增第五項之規定，將「關於司法院基於法律授權或本於法定職權訂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納入司法院會議討論事項。\n\n六、新增第六項之規定，明定司法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之事項，並定明會議記錄應於會議結束三日內於網站上公告之。","修正":"第十七條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應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n\n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n一、司法院院長。\n二、司法院副院長。\n三、最高法院院長。\n四、最高行政法院院長。\n五、懲戒法院院長。\n六、臺灣高等法院院長。\n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n八、由全體法官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之代表六名。\n司法院會議列席人員如下：\n一、司法院秘書長。\n二、司法院副秘書長。\n三、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n四、院長指定之人員。\n司法院會議每月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n下列事項應經司法院會議討論通過：\n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n二、關於施政計畫綱要及概算事項。\n三、關於司法院基於法律授權或本於法定職權訂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n四、其他重要事項。\n司法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於會議結束三日內於網站上公告之：\n一、會議次數。\n二、會議時間。\n三、會議地點。\n四、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n五、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n六、主席姓名。\n七、紀錄姓名。\n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n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n十、其他應行記載事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關各國國會對於行政命令之監督模式，包含單純送置義務，事前同意、事後追認、事後否決等。舉例而言，有關美國最高法院制定之規則，依據28 U.S.Code §2074之規定，應於「生效前」七個月送交國會審查，亦即採事前同意模式，國會擁有最終審查之權限。在我國，按「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定有明文，即課予機關將行政命令函送立法院之義務；而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行政命令提報立法院院會時，可改交審查，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亦即立法院對改交審查之行政命令，保留廢棄請求權，雖不能逕行更正或廢止，但得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n\n三、行政命令係分為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等兩種形式所訂定之，相比前者「職權命令」，國會對於後者「授權命令」，理應有更強的監督力道。因行政機關之所以得以訂定「授權命令」係基於國會授權，非其固有權限，國會自應有相關機制確保「授權命令」之訂定符合立法者之本意。有鑑於司法院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九日依據法院組織法之授權所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嚴重牴觸立法者之本意、架空法律，有必要針對司法院訂定之「授權命令」提升國會監督力道。爰此，新增本條之規定，若司法院所訂定之「授權命令」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從現行提報立法院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提升為「逕行更正或廢止之，並通知司法院依立法院決議辦理」。","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司法院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立法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審查時，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立法院院會，經議決後，逕行更正或廢止之，並通知司法院依立法院決議辦理。"}]}],"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2-02","提案編號":"20委1101746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