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0","laws":["07162"],"mtime":"2025-12-02T18:15:42+08:00","提案人":["李柏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70號","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鑑於日前我國主要政黨之黨主席選舉疑似遭到境外勢力介入，據傳其手段包含網路社群、媒體、平台等宣傳滲透並扶持特定候選人，若屬實將重創我國政黨政治與民主體制。為確保我國之民主政治體制不受侵害，爰擬具「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沈發惠","郭昱晴","吳沛憶","吳琪銘","陳亭妃","王美惠","林楚茵","王義川","邱議瑩","林宜瑾","吳思瑤","邱志偉","張宏陸","蘇巧慧"],"對照表":[{"law_id":"07162","law_name":"反滲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4","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n\n二、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所列之行為，主要針對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加以規範，惟對於候選人登記前、尚未具候選人身分之競選活動，尚無明確限制。為補足此一規範空隙，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直接從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等政治參與活動，並配合第四項之罰則，以強化規範之實效。\n\n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凡「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並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若當選，則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n四、為強化法制一貫性與防範滲透來源介入政治程序，爰增訂第五項，明定本條所定犯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以確保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健全運作。","修正":"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n\n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參與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之選舉、政黨初選、政黨提名或競選幹部、擔任罷免提議人，或擔任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之提案人。\n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有本條情形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現行":"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6","說明":"一、本院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以規定中共透過指示、資助或委託本國人於我國進行核心政治活動之滲透為禁止行為，且其罰則較該法所引用之其他現行法律為高。該法第六條規定，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妨害秩序罪、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鑑於除中共藉由指示、資助或委託介入我國核心政治活動外，亦有以觸犯刑法所定之部分行為態樣，達干擾我國社會制度之目的。\n\n二、惟查該法施行至今，與中共有反滲透法所定之指示、資助或委託者並犯我國刑法相關之罪以達威嚇目的，其行為業已不限於該法第六條所定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n\n三、有關中共以代理關係介入我國各類政治活動者，有訂定登記及揭露制度之必要（如《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等所述），以於前期管制代理中共之關係；惟於相關草案立法完成前，仍應加強《反滲透法》第六條規範內容，故修正本條將刑法殺人、傷害、恐嚇、毀損、妨害名譽及信用、妨害電腦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等罪章納入本條。","修正":"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章之罪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境外敵對勢力近年不斷以謠言及不實訊息，意圖影響我國家安全、利益或社會秩序，並危害我公共之安寧。為強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防衛並保障國家主權不受侵擾，爰新增第六條之一，以防制滲透來源藉機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n\n三、現行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項等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之刑責規定，倘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之者，因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危害重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為第一項新增。\n\n四、現行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等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係處以罰鍰；惟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之者，將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危害，而有科處刑罰之必要。爰新增第二項規定，對違反者處以刑罰。","修正":"第六條之一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犯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犯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據法務部統計，2016年至2023年8月間許多違反國家安全案件，法院對相關犯罪者屢屢輕判，平均刑度僅6個月，即使案件罪證確鑿，最後結果都是輕判，甚至可易科罰金，種種判例更讓共諜有恃無恐，對國家安全之維護相當不利，因此，違反《反滲透法》之國安案件，應由具國安專業知識之法官於國家安全專業法庭中審理，使危害國家安全之人受到應有制裁，以維護國家安全不受侵害。\n\n三、前述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除更新專業知識，也一併檢視其專業程度，故授權司法院訂定訓練時數、專業認證等相關辦法。","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應設立國家安全專業法庭，由具有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之法官辦理。\n\n辦理前項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訓練時數、專業認證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說明":"一、第四條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直接從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等政治參與活動，並明訂罰則；增訂第五項，明定本條所定犯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二、修正第六條，將刑法殺人、傷害、恐嚇、毀損、妨害名譽及信用、妨害電腦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等罪章納入加重刑度之範圍。\n三、增訂第六條之一，受滲透來源指示散布謠言而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危害重大，將處刑罰。\n四、增訂第十一條之一，要求審理本法相關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747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