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4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翁曉玲","許宇甄","楊瓊瓔","盧縣一","牛煦庭","林思銘","陳超明","林倩綺","萬美玲","柯志恩","張智倫","鄭正鈐","葉元之","羅智強","馬文君","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1148"],"mtime":"2025-12-09T18:14: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499","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113年內政部統計處所做統計資料，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少7.54歲。且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111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113年11月版）報告資料，111年男性原住民族的平均餘命為69.21歲，女性為78.05歲，分別比全國男性與女性低7.42歲及5.23歲，而山地原住民男性平均餘命僅67.41歲與全國男性差距達9.22歲。近年相關年金制度，舉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可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規定及其等立法意旨。並為嘉惠原住民族且具體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及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勞工退休權益，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7","說明":"一、依據113年內政部統計處所做統計資料，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少7.54歲。且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111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113年11月版）報告資料，111年男性原住民族的平均餘命為69.21歲，女性為78.05歲，分別比全國男性與女性低7.42歲及5.23歲，而山地原住民男性平均餘命僅67.41歲與全國男性差距達9.22歲。\n\n二、近年相關年金制度，舉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可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規定及其等立法意旨。為嘉惠原住民族且具體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及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勞工退休權益，爰修正本條文之規定。","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或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但原住民，不適用之。\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