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597/11424025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597/114240259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8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商港法第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billNo":"20111016134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3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850000"}],"議案名稱":"「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張宏陸","蔡其昌","吳秉叡"],"連署人":["王美惠","鍾佳濱","賴惠員","陳俊宇","王義川","張雅琳","李坤城","李柏毅","黃秀芳","蘇巧慧","郭國文","陳培瑜","陳亭妃","林俊憲","陳冠廷","黃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5","meet_id":"院會-11-4-11","laws":["02028"],"mtime":"2025-12-08T09:14: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507","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蔡其昌、吳秉叡等19人，鑒於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之維護，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得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修正條文第十五條）\n二、增訂無正當理由未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經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對照表":[{"law_id":"02028","law_name":"商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n\n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n\n船舶、浮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或作業。\n\n第一項、第二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執行移泊、停放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law_content_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1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滯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增列得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增訂移泊期限之規定。另對於未依規定移泊，經逕行完成移泊者，增訂於完成移泊後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之規定。如該船舶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將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沒入該船舶。\n\n三、考量「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於文義上已涵蓋「疏散他處停泊」，為避免重複爰予刪除。\n\n四、第一項船舶除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有嚴重妨礙船席調度或對港區安全危害重大之情形，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外，應指定地點令其移泊，併予敘明。","修正":"第十五條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於指定期限內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n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n\n船舶、浮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或作業。\n\n第一項、第二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執行移泊、停放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二項後段，爰參酌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立法體例，對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之非「三無船舶」的外國商船增訂罰則。\n\n三、第三項為減少船舶所有人未處置船舶而衍生長期棄置問題，於第一項針對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鑒於部分外國商船因管理不善，常有持偽冒船舶登記、船舶證書等識別資料，或發生海事案件，積欠船員薪資，船東不願出面處理之情形，即所謂「三無船舶」（無船籍、無證書、無船舶登記），因無法改善其缺失，以致船舶長期滯留我國商港，積欠港埠費用之情事發生，甚至造成船席調度困難或影響港區安全。爰於第三項前段定明針對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經查有船舶登記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之外國商船，應令該外國商船之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三個月內補正相關船舶識別資料之規定。另考量國際間船旗國及其認可驗船機構皆設有網路聯絡窗口，且相關船舶證書等證明文件可透過電子郵件迅速補發，因此，如船舶無法取得船旗國及驗船機構所核發之船舶證書證明其所有權及適航性，即可顯示該船舶有極大風險成為惡意破壞我國商港設施之工具，為免其滯留我國領海，影響航行及商港安全，伺機破壞我國商港設施，爰於後段定明對此類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予以沒入，上述作法應符合比例原則，並能有效防止相關船舶再犯，亦能嚇阻其他類似船舶之不法意圖，併予說明。","修正":"第六十五條之四　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n\n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之外國商船，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經查有船舶登記、船舶證書、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或其他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令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三個月內補正正當理由、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相關船舶證書；屆期未補正者，該外國商船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