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連署人":["吳秉叡","王美惠","鍾佳濱","賴惠員","陳俊宇","王義川","張雅琳","李坤城","李柏毅","黃秀芳","蔡其昌","陳培瑜","林俊憲","陳亭妃","陳冠廷","黃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4536"],"mtime":"2025-12-09T18:14: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1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512","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鑒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未成年之被害人於案發時，未能及時於現行法規之追訴權期間內尋求援助，為保障被害人透過司法實現正義，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增訂第三項，對未成年人之性侵害犯罪，自犯罪之日起至被害人成年之日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考量被害人案發時如尚未成年，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對於因遭受性侵害犯罪後往往心理創傷或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被害人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爰參考奧地利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有關刑事追訴權時效之原則性規範、對性侵害犯罪特別制定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立法例，增訂第三項。\n\n二、本次修正新增不計入追訴權期間計算之事由，係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性侵害犯罪」定義，列舉刑法特定罪名，於犯罪成立之日起至被害人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成年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以資明確。","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對未成年者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第一項期間自被害者成年之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