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牛煦庭","廖偉翔","蘇清泉","陳菁徽","羅智強","謝龍介"],"連署人":["林倩綺","陳昭姿","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林國成","麥玉珍","邱鎮軍","王育敏","林思銘","徐巧芯","馬文君","翁曉玲","徐欣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1253"],"mtime":"2025-12-09T18:14: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1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513","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廖偉翔、蘇清泉、陳菁徽、羅智強、謝龍介等19人，鑑於家庭暴力案件頻傳，惡性家庭暴力事件層出不窮，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訂有預防性羈押規定，惟根據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性羈押之構成要件，並無法有效阻止進一步危害發生，導致保護令形同虛設，家暴被害人仍遭受身體生命威脅，應重新檢討家暴法預防性羈押之要件，導入風險評估評量參考依據，以保護家暴被害人遠離人身安全風險，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北市1名謝姓男子因長期家暴被妻子聲請保護令，數日後男子因闖入妻子住處毀壞物品而違反保護令，但因當時男子行為並未涉及「反覆實施」要件，檢察官複訊後將他無保飭回；隔日法院處理保護令事宜，開庭後男子埋伏於妻子住處，開車衝撞妻子及小姨子，並持刀砍殺兩人，造成兩姊妹死亡。\n二、家庭暴力防治法於2015年增訂預防性羈押條款，惟根據衛生福利部與司法院資料，2022年至2024年間，犯家庭暴力罪者每年平均有3,309人，僅約6.7%被聲押、5.6%遭裁定羈押；違反保護令者每年平均有2,548人，聲押率與裁押率亦僅約7%、5.1%；2024年違反保護令者有6,048人，其中預防性羈押有153人，比率偏低。\n三、於家庭暴力事件中，預防性羈押可進一步防止危害發生，但根據現行法律要件，預防性羈押必須符合「反覆實施」要件，惟許多家庭暴力事件中，加害人並不符合此條件，且被害人也未必能承受「反覆實施」之風險；家暴事件加害人經常具有高度再犯風險傾向，如曾有多次家暴紀錄、酗酒、精神疾病、武器使用、致命暴行等，應建立一套複合式風險評估裁量供檢方參考。\n四、衛生福利部自2009年推動「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Danger Assessment，簡稱TIPVDA），透過危險評估，找出高危機個案，並啟動機構聯繫追蹤，以建立社會安全防護網，歷經多年修正及調整，目前由第一線社工、醫事人員、警察等相關專業人員受理時填表，透過量表篩選出高風險案件，預防被害人再次受暴。\n五、家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具有特殊急迫性與反覆性特徵，為達到保護家暴受害者安全，司法單位認定違反保護令之加害人是否應予預防性羈押，應將我國目前整合是家暴案件加害人具高風險再犯傾向之「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列為參考依據，考量加害人過去行為模式判定其是否有反覆可能之意旨，無須重複違法，以避免家暴法不足以涵蓋高風險個案之控制需求。","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3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將現行條文構成要件分款條列；增列第一項第四款作為羈押要件；增列第二項，將主管機關風險評估作為法官考量被告應否羈押之重要依據。\n\n二、現行條文針對預防性羈押，必須同時滿足多項要件，為有效降低家暴被害人風險，將現行條文各要件單獨分款，被告犯有其一要件，即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性羈押要件。\n\n三、衛福部推動「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多年，已有專業、客觀、可信及系統化成效，為整合各部資源，應作為法官對被告應否預防性羈押之重要參考依據。\n\n四、目前衛生福利部「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共有15項客觀評分及1項被害人主觀評分，超過8分者為高危機個案，警政人員應接入協助個案；若TIPVDA分數未超過8分，填寫之警員、社工員及醫事人員仍有權逕自評估為高危險個案。","修正":"第三十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羈押之：\n一、犯違反保護令者。\n二、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者。\n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前款犯罪之虞者。\n\n四、經主管機關風險評估為高危險者。\n\n前項法官訊問時，應參考主管機關風險評估報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