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1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47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1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1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15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267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157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730000"}],"議案名稱":"「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羅智強","林沛祥","楊瓊瓔","游顥"],"連署人":["柯志恩","邱鎮軍","林國成","陳雪生","謝龍介","翁曉玲","徐巧芯","萬美玲","牛煦庭","洪孟楷","邱若華","羅廷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30","meet_id":"院會-11-4-11","laws":["07107"],"mtime":"2026-01-12T18:14: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1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516","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楊瓊瓔、游顥等16人，鑒於當代青年發展需求，政府應整合資源，推動全面、平權且多元的青年政策制度。而教育為國家與青年根本，為推進青年發展與教育平權，避免青年學子陷入畢業即負債困境，政府應提供具體協助，確保其未來發展，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青年是推動國家進步與社會創新的核心力量，也是提升國家競爭力不可或缺的基礎。隨著全球對青年議題的重視日益提升，許多國家已率先立法保障青年權益，如韓國於2020年2月通過《青年基本法》，芬蘭更早在1972年即設立《青年法》，為青年政策提供明確依據。反觀我國，雖已針對兒童、長者、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者訂有專法規範施政方針，但對青年族群卻缺乏一套整體且具前瞻性的法制架構，長期以來在政策與資源配置上相對不足。尤其在高齡化與少子化雙重壓力下，公平的世代資源分配愈顯重要。","對照表":[{"law_id":"07107","law_name":"青年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青年基本法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確立青年發展政策基本方針，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促進青年參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權利，拓展青年於教育、就業、職業訓練及公共參與之機會，解決青年低薪、青年居住不正義等青年發展困境，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居住等領域之權利與保障。\n\n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n\n四、青年政策：指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二年應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並於網際網路公告之。","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二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並將青年政策、計畫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說明":"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機制，並鼓勵地方政府提供青年參與之機會。","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機制，確保青年政策公開透明，並鼓勵地方政府提供青年參與之機會。\n\n前項青年公共參與機制、青年代表遴聘標準與鼓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青年代表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優先補助經濟弱勢青年。","增訂":"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優先補助經濟弱勢、偏遠地區及身心障礙之青年。\n\n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適當獎勵補助地方政府。"},{"說明":"明定政府應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增訂":"第七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提供青年參與、實習機會，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說明":"一、保障人民受教育權，明定政府應協助青年享有良好的教育學習環境，提升青年的競爭力。\n\n二、根據教育部統計，截至114年3月止，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貸款者約67萬人，貸款餘額約為1,334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學貸約為20萬元。其中，已畢業開始還貸者約41萬人，平均每人負擔學貸約為17萬元，顯示目前確實存在學貸生畢業即負債的情況。\n\n三、學貸制度行之有年、立意良善，然近20萬的負擔，根據勞動部調查，113年初出社會新鮮人平均薪資僅3點7萬元，假使每月以1成收入還債，約需4年才能還清債務。鑒於近年房租、外食費與各項生活成本大幅成長，學貸對青年世代來說，雖可負擔，但愈發沉重。截至114年3月底，六個月以內逾期未繳學貸計有5,918人。\n\n四、鑒於近年來申請就學貸款者眾，平均每五位大專院校學生就有一人申請，因此為避免學貸生陷入畢業即負債，初入社會就陷入經濟不平等之困境，主管機關應有效提供經濟機會，減輕學生負擔，協助學貸生在求學期間就能部分或全額還清貸款。","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優化青年之教育環境，協助其多元學習，以提升青年競爭力與創造力。\n\n針對依法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政府應積極提供工讀職缺或其他經濟機會，協助其清償債務，避免青年陷入畢業即負債之經濟困境。相關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制定獎勵辦法，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協助學貸生。"},{"說明":"明定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輔導，強化專業培訓，提升就業技能，避免職場霸凌與剝削，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說明":"明定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減輕租、購屋之負擔。","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協助青年成家入住社會住宅之機會，減輕青年租屋、購屋之負擔，建構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說明":"明定政府應積極協助青年改善經濟，提供青年維持生活之福利政策。","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訂定維持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說明":"保障青年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說明":"明定政府應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增訂":"第十三條　為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結合學校與民間資源，獎勵青年拓展國際視野，提升與國際接軌之能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說明":"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以利跨部會整合協調。\n\n二、鑒於青年事務由各部會分管，為了統籌與有效管理，應明確規定行政院為主管機關，負責整合與協調各部門工作，提升青年政策的執行效率與整體效果。","增訂":"第十四條　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統籌規劃與協調青年政策。相關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且其首長以具青年身分為原則。","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其首長以具青年身分為原則。"},{"說明":"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青年發展與基金，辦理青年相關業務。","增訂":"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業務。\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n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基金孳息。\n\n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n\n四、其他收入。"},{"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說明":"政府應鼓勵青年成立關心社會之非營利組織，促進青年交流合作，辦理各項活動，服務更多青年。","增訂":"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鼓勵青年成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提供青年各項支持與服務。"},{"說明":"為有效整合資源，建立管考機制，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舉行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增訂":"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訂定、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政策，應由行政院長召集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定期舉行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說明":"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增訂":"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