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游顥"],"連署人":["陳雪生","高金素梅","邱鎮軍","謝龍介","陳永康","洪孟楷","麥玉珍","牛煦庭","柯志恩","馬文君","邱若華","翁曉玲","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1128"],"mtime":"2025-12-09T18:14: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517","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游顥等17人，考量我國社會救助法前次修正已近十年，現行條文因時空環境變遷難以協助弱勢者自立及救助急難，且尚無針對當前社會日益增多之無家者型態訂定專章協助，爰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社會救助法自六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公布施行，迄今逾四十年，期間復經十次修正，持續擴大救助對象，欲加強照顧弱勢民眾、提升經濟不利處境家庭經濟能力及生活水準。然前次修正至今已近十年未再調整，導致現行社會救濟法難以發揮承接弱勢民眾之社會安全功能，為因應社會環境及人口型態變遷，以及新貧、近貧人口增加等因素，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增訂第二章之一，無家者專章。\n二、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確保全國共通一致之無家者定義、調查方法、扶助基準與方針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訂（準）無家者安置辦法。（修正條文第十七條）\n三、定義無家者及準無家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n四、明定政府提供無家者補助、安置輔導等服務。（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二）\n五、本條立法規範住宅主管部門應具備規劃執行無家者居住政策之權責與意識。（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三）\n六、本條立法參考英國無家者政策，使無家者事務之管轄範圍，可依無家者實際生活所在之行政區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四）\n七、訂定輔助無家者自立之涵義。（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五）\n八、將現行部分縣市採行的醫療掛帳制度普及到全國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六）\n九、劃分無家者資訊之蒐集及公布、預防無家計畫之擬定及執行權責。（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七）\n十、訂定主管機關審核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及相關補助案件時，應遵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意旨，減輕申請人之舉證責任及予以積極行政協助。（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八）\n十一、本條立法參考美國無家者法案，範定無家可歸問題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治理層級，及與國家人權計畫之結合，俾利協調各部會推展全國性無家可歸預防工作與無家者扶助計畫。（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九）\n十二、參考美國與日本無家者法案，並回應經社文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之結論性意見，範定各級政府應於管轄範圍內系統性研究無家者生活狀況，俾以實證資料發展無家可歸預防與扶助計畫。（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十）\n十三、規定無家者事務應置專責人員辦理，編制充足人力以體現專業化公共服務。（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十一）\n十四、爰參照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於無家者請領各項福利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十二）\n十五、酌作文字修正，得向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修正條文第十八條）\n十六、酌作文字修正，得向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並增列勞動者申請急難救助樣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n十七、酌作文字修正，增列法定染病流行疫情致影響者。（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n十八、酌作文字修正，辦理災害救助機關得徵用公共空間使用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