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位授予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富癸"],"連署人":["林楚茵","陳培瑜","賴惠員","林宜瑾","沈伯洋","李坤城","張雅琳","鍾佳濱","邱志偉","王義川","王正旭","陳秀寳","郭國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1713"],"mtime":"2025-12-09T18:14: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520","案由":"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富癸等16人，鑑於國際上有所謂開放環形大學之理念，鼓勵學生以非線性方式進行學士學位之學習，在制度上則可以副學士制實現，惟現行法僅限於主管機關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方有適用，宜進一步增加彈性，爰擬具「學位授予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國際上有所謂開放環形大學之理念，鼓勵學生以線性方式進行學士學位之學習，在制度上則可以副學士制實現，惟現行法僅限於主管機關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方有適用，宜進一步增加彈性，爰修正第四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對照表":[{"law_id":"01713","law_name":"學位授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位授予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n\n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不包括在內。\n\n前項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n\n就讀主管機關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之學生，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八十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並向就讀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獲許可後就業者，授予副學士學位。\n\n前項申請保留學籍之學生，於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前返校就讀且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law_content_id":"01713:01713:2018-11-09-全文修正:5","說明":"鑑於國際上有所謂開放環形大學之理念，鼓勵學生以線性方式進行學士學位之學習，在制度上則可以副學士制實現，惟現行法僅限於主管機關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方有適用，宜進一步增加彈性，爰修正第四項規定。而大學授予副學士之考核標準，可由大學參考輔系與學分學程所需學分或其他標準訂定。","修正":"第五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n\n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不包括在內。\n\n前項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n\n於大學指定之學系或學位學程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指定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並向就讀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獲許可者，授予副學士學位。\n\n前項申請保留學籍之學生，於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前返校就讀且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