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鍾佳濱","王義川","徐富癸"],"連署人":["張宏陸","林俊憲","邱志偉","陳俊宇","羅美玲","蔡易餘","陳冠廷","吳思瑤","吳琪銘","沈伯洋","林宜瑾","王世堅","王正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meet_id":"院會-11-4-11","laws":["01230"],"mtime":"2025-12-09T18:14: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523","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鍾佳濱、王義川、徐富癸等17人，有鑑於臺灣將於今年進入超高齡社會，高齡長者經濟安全保障為社會安全重要課題，然而我國各行業退休年金制度差異甚大，國民年金為最後一塊拼圖，對象多為社會相對弱勢者，保費雖低，但保障亦不如其他社會保險，其中老年基本保障年金僅3,500元，參照物價指數調整後，目前僅為4,049元，而114年臺灣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5,515元至20,379元之間，考量經濟狀況不佳之老年人亦可申請低收入生活扶助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等社福補助，金額約為4,164元至15,317元，故綜合上述數據，並參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金額，將國民年金之老年基本保障年金等給付標準提高為每月8,000元，而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不足8,000元者，亦補足為8,000元，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所需，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近年物價上漲，而領取國民年金相關給付者，弱勢民眾甚多，部分給付金額遠低於生活之所需，恐不利於老年經濟生活保障，實有調高基本給付之必要。故修正第一項，自115年1月1日起，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調整為4,500元，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原住民給付調整為8,000元，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調整為9,000元。\n\n二、增訂第二項，參考遺屬年金及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之規定，設定地板價，明定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計算之老人年金金額低於8,000元者，按8,000元發給。\n\n三、考量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後，地方財源增加，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險相關經費應回歸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攤，爰明定依本條規定所需之經費或差額，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將依照物價指數調整之機制由每四年修正為每三年調整一次。","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八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九千元；\n\n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計算之老年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八千元者，按新臺幣八千元發給。\n\n前二項所需經費或與原計算年金金額之差額，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平均分攤，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