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1","laws":["03107"],"mtime":"2025-12-09T18:15:05+08:00","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提案人":["陳超明","馬文君","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71號","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馬文君、林沛祥等17人，鑒於政府鼓勵造林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之一為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然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係針對都市生活做有計畫之發展，與做為森林復育、保育之非都市土地目的截然不同，要求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亦須繳交開發回饋金，殊不合理，爰擬具「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正鈐","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黃仁","陳菁徽","牛煦庭","許宇甄","邱鎮軍","蘇清泉","翁曉玲","羅廷瑋","顏寬恒","林思銘"],"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之一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n\n一、由水權費提撥。\n\n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n\n三、違反本法之罰鍰。\n\n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n\n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六、捐贈。\n\n七、其他收入。\n\n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107:03107:1998-05-05-修正:55","說明":"一、民國八十七年政府修訂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為因應長期造林設置造林基金，明定基金來源之一為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n\n二、然而臺灣屬多山地形，許多縣市鄉鎮所屬之地帶並非均為平地，甚至多屬山坡地形，縱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內，所有合法開發行為仍必須繳交回饋金予造林基金。\n\n三、探究法律文義，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即表示在一定地區內針對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之用，有別於為鄉村、森林、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之非都市土地。\n\n四、既已劃設為都市計畫之土地，即屬上述計畫之開發與發展之用，不同於作為森林復育、保育之非都市土地，爰此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造林基金來源排除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一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n\n一、由水權費提撥。\n\n二、非都市土地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n\n三、違反本法之罰鍰。\n\n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n\n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六、捐贈。\n\n七、其他收入。\n\n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說明":"一、民國八十七年政府修訂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為因應長期造林設置造林基金，明定基金來源，其中之一即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n二、然臺灣屬多山地形，許多縣市鄉鎮所屬之地帶並非均為平地，甚至多屬山坡地形，縱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內，所有合法開發行為仍必須繳交回饋金予造林基金。\n三、探究法律文義，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即表示在一定地區內針對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之用，有別於為鄉村、森林、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之非都市土地。\n四、既已劃設為都市計畫之土地，即是用於上述計畫之開發與發展之用，與作為森林復育、保育之非都市土地目的迥異，因此要求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也必須繳交開發回饋金，顯與立法目的不合。爰此，修正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提案編號":"20委1101757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