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1","laws":["01126"],"mtime":"2025-12-09T18:15:01+08:00","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提案人":["翁曉玲","蘇清泉","林沛祥","羅廷瑋","羅智強"],"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72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蘇清泉、林沛祥等24人，有鑑於我國正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人口佔比逐年提升，部分獨居老人雖生理未失能，但可能因獨自居住或烹飪功能受限（如居住環境無法開伙），而面臨嚴重的營養與安全風險，又近年來各地「孤獨死」事件頻繁發生，惟現行《老人福利法》對於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餐飲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等居家式服務雖有所規定，卻未將獨居老人納入其中，因此為落實並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十七條第二項將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餐飲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之服務對象範圍擴大，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認有生活困難之獨自居住老人，即得申請此居家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傅崐萁","羅明才","林德福","王鴻薇","許宇甄","顏寬恒","張智倫","陳玉珍","徐巧芯","謝龍介","牛煦庭","陳永康","徐欣瑩","黃建賓","林倩綺","高金素梅","李彥秀","陳雪生","邱鎮軍","馬文君","邱若華","廖先翔","張嘉郡","萬美玲"],"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n\n一、醫護服務。\n\n二、復健服務。\n\n三、身體照顧。\n\n四、家務服務。\n\n五、關懷訪視服務。\n\n六、電話問安服務。\n\n七、餐飲服務。\n\n八、緊急救援服務。\n\n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n\n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20","說明":"一、我國於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依內政部112年統計通報112年6月底65歲以上長者419萬人，其中獨居者占23.3%。近年來不乏老人「孤獨死」案件，於死亡多日後才被發現，由此可見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對獨居老人之重要性。\n\n二、另國民健康署曾於2016年針對全國22縣市高齡友善城市調查，全國老人人口中有一成的老人有咀嚼困難問題，而隨著年紀增長，高齡者因面臨咀嚼、吞嚥能力變差，腸胃消化功能漸弱加上獨居、無人備餐等情況，容易產生營養不良問題。\n\n三、按目前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居家式服務，以失能居家老人為限，不及於生活困難之獨居長者，爰增訂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生活困難之獨自居住老人，經主管機關評估，適用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餐飲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之服務，以降低憾事之發生。","修正":"第十七條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n\n一、醫護服務。\n\n二、復健服務。\n\n三、身體照顧。\n\n四、家務服務。\n\n五、關懷訪視服務。\n\n六、電話問安服務。\n\n七、餐飲服務。\n\n八、緊急救援服務。\n\n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n\n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n\n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生活困難之獨居老人，得適用前項第五款至第八款居家式服務。\n\n前項評估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我國於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依內政部112年統計通報112年6月底65歲以上長者419萬人，其中獨居者占23.3%。近年來不乏老人「孤獨死」案件，於死亡多日後才被發現，由此可見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對獨居老人之重要性。\n二、另國民健康署曾於2016年針對全國22縣市高齡友善城市調查，全國老人人口中有一成的老人有咀嚼困難問題，而隨著年紀增長，高齡者因面臨咀嚼、吞嚥能力變差，腸胃消化功能漸弱加上獨居、無人備餐等情況，容易產生營養不良問題。\n三、按目前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居家式服務，以失能居家老人為限，不及於生活困難之獨居長者，爰增訂第十七條第二項，生活困難之獨自居住老人，經主管機關評估，適用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餐飲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之服務，以降低憾事之發生。","提案編號":"20委1101757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