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1","laws":["04536"],"mtime":"2025-12-09T18:15:11+08:00","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提案人":["林倩綺"],"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77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鑒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未成年期間常因心理創傷、權力不對等或對法律權利之理解不足，而無法即時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待其成年後欲尋求司法救濟時，追訴權時效往往已屆滿，致國家刑罰權無從行使，難以落實實質正義。為避免制度剝奪被害人尋求公義之機會，增訂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兼顧法秩序安定性與保護弱勢被害人之正當需求，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王育敏","林沛祥","蘇清泉","翁曉玲","黃建賓","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林德福","牛煦庭","謝龍介","陳雪生","丁學忠","廖先翔","游顥","鄭正鈐","盧縣一","高金素梅","邱鎮軍"],"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性侵害犯罪本質隱密，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因心理創傷、恐懼加害人或缺乏法律知識而延遲報案，導致待成年後追訴權時效已屆滿。為避免制度剝奪被害人司法救濟權，明確將刑法及其特別法下所規範之性侵害犯罪，列為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之情形。\n\n三、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性侵害犯罪之列舉定義，使追訴權時效計算具體明確，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兼顧法秩序安定性與弱勢保護原則，有助於促進國家對性侵害案件弱勢被害人之實質保護。","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說明":"一、性侵害犯罪常於密閉或熟識關係中發生，具有高度隱匿性，未成年被害人更因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或受制於權力不對等關係，而難以及時揭露或報案。司法實務亦常見被害人延遲多年方能勇於揭發，但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進入實體審理程序，造成重大司法遺憾。追訴權時效制度原意在於法秩序安定與督促檢警盡速追訴犯罪，但若機械式適用於性侵害犯罪案件，反致剝奪被害人獲得司法救濟之可能性，顯與保護弱勢被害人之理念不符。\n二、參酌奧地利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皆有針對性侵害犯罪特別制定自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立法例。此為兼顧被害人脆弱處境與司法救濟可能性的國際趨勢。\n三、本次修法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對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列舉刑法及其特別法相關罪名。明定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依民法第十二條成年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兼顧追訴權時效制度之目的與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濟權之衡平。","提案編號":"20委1101757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