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1","laws":["03615"],"mtime":"2025-12-09T18:15:15+08:00","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79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21人，鑒於就業服務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惟該法目前尚未提供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族群足夠之就業保障，為使從學校過渡到職場的職涯發展階段更穩健，並有效促進勞動參與，宜將青年族群納入該法應制定的計畫對象中，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鄭正鈐","翁曉玲","林德福","黃建賓","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林沛祥","高金素梅","廖先翔","謝龍介","陳雪生","盧縣一","丁學忠","邱鎮軍","王育敏","游顥","牛煦庭"],"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27","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十款。\n\n二、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係國家重要之勞動力，《勞動基準法》規範年滿十五歲之青年即可合法受雇，然現行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訂定之《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適用對象從十八歲起，法規條文間顯有落差，為保障青年銜接就業，順利從校園過渡到職場，明定增列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為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之對象，幫助青年提早建立穩定職涯、減少青年失業率、並促進整體勞動市場活化。\n\n三、款次變更，原第一項第十款變更為第十一款。","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勞動基準法》允許年滿十五歲之國民合法進入勞動市場，現行《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適用年齡卻自18歲起，與《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不符，又我國青年失業率相較整體失業率之倍數，自2010年的2.51倍提高至2024年的3.33倍，顯示青年就業問題日益嚴峻，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規範之促進就業補助對象，卻仍未涵蓋青年族群。\n二、基於促進青年順利銜接就業並避免政策產生斷層，有必要調整《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將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一併納入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之對象，以確保現行就業促進政策與勞動法令年齡規範一致，並強化青年就業支持。","提案編號":"20委1101757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