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5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1","laws":["04502"],"mtime":"2025-12-09T18:15:51+08:00","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提案人":["陳培瑜","賴瑞隆","徐富癸","許智傑","邱志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98號","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賴瑞隆、徐富癸、許智傑、邱志偉等23人，有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業於2019年三讀通過，明定各族群語言皆為國家語言，並保障人民於司法、行政、教育及公共服務等領域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現行規定仍要求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此與《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不符，明顯已與時代趨勢脫節。爰此，為落實語言平等，確保人民在司法程序中得以使用熟悉之語言表達與陳述意見，爰修正本法規定，使其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精神，實現法制一體與人權保障之要求，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宜瑾","蔡易餘","陳瑩","陳秀寳","李柏毅","羅美玲","王義川","林俊憲","王美惠","黃秀芳","張雅琳","陳素月","李坤城","蘇巧慧","吳思瑤","沈伯洋","林楚茵","郭昱晴"],"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七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law_content_id":"04502: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105","說明":"為落實語言平等、確保人民在司法程序中得以使用熟悉之語言表達與陳述意見，爰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九十七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家語言。"},{"現行":"第九十八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15-01-20-修正:114","說明":"為確保審判過程溝通無礙及國家語言使用權利，如有不通曉國家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爰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九十八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家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現行":"第九十九條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15-01-20-修正:115","說明":"為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修正文字。","修正":"第九十九條　訴訟文書應用國家語言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外國語文。"}]}],"說明":"一、2025年8月28日，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案件時，檢察官使用台語訊問，卻遭被告律師提出異議，引《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然而，於2019年三讀通過之《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法院組織法》明顯已與時代趨勢脫節。\n二、依主計總處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顯示，約31.7%的國民將台語作為主要語言，54.3%作為次要語言；最早學會的語言，台語占比達53.2%，顯示台語是臺灣最主要使用的語言之一。此外，其他國家語言占比雖不高，卻依然為許多人民日常生活使用及最早學會的語言。若法院將除華語之國家語言排除在外，無疑是剝奪人民使用自身語言之權利。\n三、爰為落實語言平等、確保人民在司法程序中得以使用熟悉之語言表達與陳述意見，爰修正本法規定，使其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精神，實現法制一體與人權保障之要求。爰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編號":"20委1101759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