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6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強化民主投票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1","laws":["07346"],"mtime":"2025-12-09T18:15:26+08:00","first_time":"2025-11-28","last_time":"2025-12-02","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鍾佳濱","陳培瑜"],"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605號","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民主選舉乃民主制度之基石，為提升公民參政權行使之便利性，縮減不同年齡、身分、社經背景或因身心障礙而造成之投票權行使可近性落差，並防範資訊戰與錯假訊息攻擊破壞民主制度，以維持選舉秩序與制度之公正與可信，保障投票行為，促進臺灣民主深化，爰擬具「強化民主投票促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46","law_name":"強化民主投票促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強化民主投票促進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並促進公民行使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權利（以下簡稱為投票權），避免公民行使投票權時遭受不當或違法之干擾，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一、明定投票日及其前一日均放假一日。\n\n二、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鼓勵返鄉投票，且不得干預投票。","增訂":"第二條　為保障公民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投票日及其前一日，均放假一日。\n\n各級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於投票日及其前一日，應提供其所屬人員、勞工調移工作時間、遠端工作或其他必要措施，以便利公民行使投票權。投票日當日仍有使其所屬人員、勞工工作之必要者，應給予其所屬人員、勞工適當之時間完成投票，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投票權之行使。\n\n政府應制（訂）定相關法令獎勵依本法保障其受僱勞工行使投票權之事業單位。"},{"說明":"為保障公民投票權，各機關應提供交通協助，包含但不限於加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班次、提供交通票券補貼等方式。","增訂":"第三條　為保障公民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其職權制（訂）定相關法令，對於從工作地或居住地返回戶籍地投票之公民，提供必要之交通補助及協助。"},{"說明":"明定國家考試不得於投票日及其前一日舉行。","增訂":"第四條　考試院不得於投票日及其前一日舉行國家考試，以保障參與國家考試之公民投票權行使。"},{"說明":"明定應協助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行使其投票權。","增訂":"第五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其照顧者投票權，應邀集各級選舉委員會檢討投票所設置情形，並定期召開公聽會蒐集相關團體意見，修正相關法令規章。\n\n中央或地方選務機關應提供選務人員教育訓練及身心障礙者必要之輔具，俾利身心障礙者行使投票權。"},{"說明":"明定應協助孕婦、孩童之照顧者、年長者、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監護人及輔助人行使投票權。","增訂":"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其職權制（訂）定相關法令，協助孕婦、孩童之照顧者、年長者、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監護人及輔助人得行使投票權。"},{"說明":"明定應協助有投票權且具學籍之學生行使其投票權。","增訂":"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其職權制（訂）定相關法令，協助有投票權且具有學籍之學生行使其投票權。\n\n各級學校應依法令協助有投票權且具有學籍之學生行使其投票權。"},{"說明":"明定杜絕干擾投票或選務之行為。","增訂":"第八條　為保障公民投票權，政府應依其職權制（訂）定相關法令，避免投票權人、候選人或選務人員於投票過程遭受監視、跟蹤、騷擾、威脅、辱罵、利誘、要求亮票、干擾選務等不法行為。\n\n警察合理懷疑有涉犯上述不法行為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施以必要查證、勸阻、維持秩序等措施。\n\n政府應制（訂）定維護投票秩序相關法令，以利各級政府機關維護投票秩序避免不當干擾。"},{"說明":"明定選舉、公民投票公報與投票通知單應依法令送達至投票權人各戶。","增訂":"第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制（訂）定相關法令，確保選舉公報、公民投票公報及投票通知單等法定文書，依法令送達至投票權人各戶。\n\n如選務人員未依法將前項法定文書送達者，所屬選務機關應即移送至相關機關查辦。"},{"說明":"明定禁止不中立介選或干預選務之措施。","增訂":"第十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維持行政中立，不得從事有關競選或罷免宣傳之活動。\n\n政府應制（訂）定相關法令，防止他人干擾選務中立或從事不正當行為。\n\n涉及導致或產生選務之不中立或不正當行為者，所屬機關應即移送至相關機關查辦。"},{"說明":"明定防止選務不公正之錯假謠言。","增訂":"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制（訂）定相關法令並採取必要措施，積極防止謠言或假消息之危害發生，並為必要之澄清與蒐證。\n\n如經各級選務機關查明屬謠言或假消息者，各級政府機關應即協助公告、製作與傳閱文宣配合澄清。\n\n相關權責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相關措施、澄清與蒐證等事宜。"},{"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760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6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