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64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2/LCEWA01_11041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2/LCEWA01_11041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雪生"],"連署人":["黃仁","吳宗憲","呂玉玲","王育敏","牛煦庭","柯志恩","邱鎮軍","黃建賓","陳永康","林德福","李彥秀","羅明才","蘇清泉","王鴻薇","黃健豪","許宇甄","顏寬恒","丁學忠","萬美玲","羅廷瑋","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05","last_time":"2025-12-09","meet_id":"院會-11-4-12","laws":["04819"],"mtime":"2025-12-16T15:16: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6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647","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2人，有鑑於近年離島地區高齡化嚴重，年輕人口多於外地就業，在配合未來長照、反詐騙等中央政府政策規劃，地方村、里長之業務勢將更加繁重；且依憲法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意旨，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且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為使現行條文符合憲法精神，並配合離島地區民情需要，修正第七條於離島地區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比照原住民族地區，每月增加百分之二十；另修正第八條，賦予地方政府彈性，使縣、市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核定後，得因地制宜編列預算，補助基層村、里長事務項目，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事務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n\n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其金額以第一項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之；該支出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之。","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24-06-04-修正:7","說明":"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意旨，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且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且近年離島地區高齡化嚴重，年輕人口多於外地就業，在配合未來長照、反詐騙等中央政府政策規劃，離島地區村、里長之業務勢將更加繁重。\n\n二、修正第一項，使離島地區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比照原住民族地區，每月增加百分之二十。","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事務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n\n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其金額以第一項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之；該支出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之。"},{"現行":"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0-01-11-制定:8","說明":"增訂本條文字，為補助有必要之基層村、里長事務項目，賦予地方政府彈性，得與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核定後，因地制宜編列預算，支應額外補助項目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修正":"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除經地方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核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64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