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6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2/LCEWA01_110412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2/LCEWA01_110412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顥","廖偉翔","羅智強"],"連署人":["楊瓊瓔","邱鎮軍","陳雪生","翁曉玲","羅廷瑋","牛煦庭","林倩綺","陳永康","馬文君","邱若華","謝龍介","高金素梅","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05","last_time":"2025-12-09","meet_id":"院會-11-4-12","laws":["03616"],"mtime":"2025-12-16T12:14: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6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675","案由":"本院委員游顥、廖偉翔、羅智強等16人，鑑於突發公衛事件（例如：COVID-19疫情）常態化，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隔離、停課、患病或生活無法自理等情，須臨時請假照顧親屬之需求日漸頻繁，據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雖已賦予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之權，然該假屬事假性質、無薪給付，致使制度保障與實際可及性顯具落差；尤甚者，公務人員部分家庭照顧假得比照病假支薪，而勞工則須自行承擔收入中斷風險，形成不公平之勞動現象，亦不符《憲法》第七條所示之平等原則，更與《兩公約》保障之「不因性別與職業身分而受差別待遇」精神相違背，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修法旨在落實家庭照顧，提升家庭照顧假之實質可用性，平衡公私部門勞動條件，實現就業公平，透過社會保險支應，避免將薪資責任轉嫁於雇主，兼顧企業營運負擔，亦強化勞權平等政策落實，降低照顧者之職場脫節風險。\n二、參考現行就業保險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等項目，將「家庭照顧給付」納入保險制度，由保險基金支應薪資補助，不增加雇主財務負擔，同時強化保險制度對於「非經濟性就業中斷風險」之涵蓋範圍，並由主管機關訂定申請流程與審核基準，例如：可要求受僱者檢附醫師證明、停課通知、災防單位通報等相關資料，以防杜濫用、保障制度公平性。\n三、據《憲法》保障勞工權之基本義務、《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宗旨、《就業保險法》所示之保險精神，修法得促進我國提升勞工照顧彈性與安全感，降低請假損失，並減少職場不平等與歧視風險，避免制度斷裂，提高家庭功能穩定性，間接舒緩少子化問題。","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本修法旨在落實家庭照顧，提升家庭照顧假之實質可用性，平衡公私部門勞動條件，實現就業公平，透過社會保險支應，避免將薪資責任轉嫁於雇主，兼顧企業營運負擔，亦強化勞權平等政策落實，降低照顧者之職場脫節風險。\n\n二、參考現行就業保險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等項目，將「家庭照顧給付」納入保險制度，由保險基金支應薪資補助，不增加雇主財務負擔，同時強化保險制度對於「非經濟性就業中斷風險」之涵蓋範圍，並由主管機關訂定申請流程與審核基準，例如：可要求受僱者檢附醫師證明、停課通知、災防單位通報等相關資料，以防杜濫用、保障制度公平性。\n\n三、據《憲法》保障勞工權之基本義務、《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宗旨、《就業保險法》所示之保險精神，修法得促進我國提升勞工照顧彈性與安全感，降低請假損失，並減少職場不平等與歧視風險，避免制度斷裂，提高家庭功能穩定性，間接舒緩少子化問題。","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失智、失能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按投保薪資由就業保險支給。\n家庭成員須為居住於同一戶，且有親屬關係者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6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