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6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2/LCEWA01_11041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2/LCEWA01_11041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若華","林沛祥"],"連署人":["羅廷瑋","陳雪生","高金素梅","翁曉玲","顏寬恒","廖先翔","羅智強","謝龍介","洪孟楷","馬文君","陳超明","盧縣一","林倩綺","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05","last_time":"2025-12-09","meet_id":"院會-11-4-12","laws":["02016"],"mtime":"2025-12-16T15:16: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6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677","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近年非法經營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頻仍，部分業者與駕駛為逃避取締，甚至於稽查時拒檢或逃逸，導致公共安全受威脅，顯見現行罰則已不足以發揮嚇阻效果。為強化執法效能，維護運輸秩序與用路人安全，爰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相關違規之處罰規定，並增列違規車輛強制處置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計程車市場，長期存在部分業者與駕駛未依規定申請核准即非法經營之情形，嚴重破壞市場秩序，亦損及合法業者權益，以及搭乘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n二、現行《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罰則不足，對於非法經營或違反管理規範之行為人，往往僅以罰鍰處理，缺乏足夠威嚇效果，導致違規行為屢禁不止。\n三、部分業者於交通稽查時拒檢、甚至駕駛車輛逃逸，已有造成傷亡之案例，亟需透過修法明定違規車輛應予沒收、拍賣、報廢或其他適當處置，以儆效尤。\n四、調整吊扣、吊銷期間與範圍，並增訂對於違反稽查規定、致人傷亡之情形，得沒收車輛及後續處置方式，以強化執法效果，俾利有效遏止非法經營、保障合法業者權益、提升交通安全。","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n\n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n\n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n\n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n\n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16-12-16-修正:94","說明":"一、我國計程車市場，長期存在部分業者與駕駛未依規定申請核准即非法經營之情形，嚴重破壞市場秩序，亦損及合法業者權益，以及搭乘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n\n二、部分業者於交通稽查時拒檢、甚至駕駛車輛逃逸，已有造成傷亡之案例，亟需透過修法明定違規車輛應予沒收、拍賣、報廢或其他適當處置，以儆效尤。\n\n三、調整吊扣、吊銷期間與範圍，並增訂對於違反稽查規定、致人傷亡之情形，得沒收車輛及後續處置方式，以強化執法效果，俾利有效遏止非法經營、保障合法業者權益、提升交通安全。","修正":"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n\n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n\n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n\n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n\n因違反第二項規定之車輛，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6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