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68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2/LCEWA01_110412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2/LCEWA01_110412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羅智強","林沛祥"],"連署人":["林思銘","翁曉玲","邱若華","牛煦庭","謝龍介","高金素梅","邱鎮軍","林倩綺","羅廷瑋","顏寬恒","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05","last_time":"2025-12-09","meet_id":"院會-11-4-12","laws":["03631"],"mtime":"2025-12-16T15:16: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68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681","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羅智強、林沛祥等16人，為減輕家庭育兒期間之經濟負擔，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並鼓勵父母共同承擔育兒責任，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現行最長六個月延長至七個月，減輕育兒初期之經濟壓力，鼓勵男性育嬰，並落實政府推動之「雙就業、雙照顧」及「照顧不離職」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為協助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暫時離開職場所造成之所得減少，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惟依實務情形，六個月期間仍不足以因應育兒初期之照顧需求，亦難以支應家庭在育兒過程中所面臨之經濟壓力。\n\n二、政府目前積極推動「照顧不離職」、「雙就業、雙照顧」等政策，鼓勵父母共同分擔育兒責任。然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不足，已成為影響男性參與育嬰及家庭實際照顧安排之限制因素，亦削弱政策誘因，導致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多集中於女性，無助於改善職場性別不均問題。\n\n三、爰修正本條文，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正為雙親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共計可領取七個月津貼，以增加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誘因，以符合現代家庭育兒需求與國家人口政策方向。","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雙親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6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