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2/LCEWA01_110412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2/LCEWA01_110412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蔡易餘","林月琴","黃秀芳","鍾佳濱","張雅琳","李柏毅","陳亭妃","莊瑞雄","沈發惠","陳素月","郭昱晴","張宏陸","林俊憲","李坤城","王義川","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05","last_time":"2025-12-09","meet_id":"院會-11-4-12","laws":["01834"],"mtime":"2025-12-16T18:19: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04","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鑑於本法於一百十二年經修正後，犯罪被害補償金由「代位求償」性質，改為「國家單筆定額給付之特殊社會福利」性質，並延長請求時效。然而一百十二年修法後，仍有部分被害人因請求時效之規定有欠周延而被排除。為資衡平，爰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時效之例外，就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而認定有犯罪被害之情形，使被害人仍得於其案件起訴後二年內請求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n二、增訂使過去犯罪被害人因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而未請求或請求遭駁回之情形，若其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而認定確有受犯罪被害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條）","對照表":[{"law_id":"01834","law_name":"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n\n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834:01834:2023-01-07-全文修正:68","說明":"一、本法於一百十二年經修正後，犯罪被害補償金由「代位求償」性質，改為「國家單筆定額給付之特殊社會福利」性質，並延長請求時效。然而一百十二年修法後，仍有部分被害人因請求時效之規定有欠周延而被排除。爰擬修正本法，以資衡平。\n\n二、為免被害人因不知本法規定，或因遭遇犯罪之創傷而未能於時效內請求賠償，而有違本法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之立法目的，爰增訂第一項有關請求權時效之例外，就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而認定有犯罪被害之情形，使被害人仍得於其案件起訴後二年內請求之。\n\n三、又考量檢察官偵查終結但未起訴之情形，亦有可能認定犯罪被害之事實存在（如被告已死亡而為不起訴處分），爰將特殊時效之起算點設定為「犯罪被害案件經司法機關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修正":"第六十三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一、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並於成年後五年內請求。\n\n二、犯罪被害案件經司法機關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者，於二年內請求。\n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現行":"第一百條　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後者為限。\n\n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且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申請人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834:01834:2023-01-07-全文修正:107","說明":"為完整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落實本法「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之目的，就本次修正前因法律規範不周而未能獲犯罪被害補償之情形，國家應溯及性地予以保障其應有之權利。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使過去犯罪被害人因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而未請求或請求遭駁回之情形，若其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而認定確有受犯罪被害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請求之。","修正":"第一百條　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後者為限。\n\n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且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申請人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補償金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者，仍適用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但犯罪被害案件經司法機關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已逾二年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行使請求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