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2/LCEWA01_110412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2/LCEWA01_110412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8人","議案狀態":"復議","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2","laws":["04819"],"mtime":"2025-12-16T15:16:34+08:00","first_time":"2025-12-05","last_time":"2025-12-16","提案人":["陳玉珍"],"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37號","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8人有鑑於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肩負監督政府之責，惟近年來公費助理爭議與司法爭訟不斷，起因在民意代表助理費究竟屬於薪資或議員問政工作之實質補貼，在法解釋上容有疑義，凸顯現行法規有違法明確性疑慮。為回應社會對廉政的期待，同時兼顧公正性，避免制度入人於罪，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思銘","鄭正鈐","高金素梅","邱鎮軍","陳雪生","呂玉玲","蘇清泉","洪孟楷","黃仁","馬文君","邱若華","盧縣一","丁學忠","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陳超明","徐欣瑩","楊瓊瓔","林德福","張嘉郡","葛如鈞","廖先翔","許宇甄","翁曉玲","林倩綺","游顥","羅明才"],"說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考量地方立法權核心為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職權之行使，其助理協助議員問政及選區服務，係議員職權行使之重要延伸，為切合議員職權行使之實際需要，本條例相關條文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增訂附表編號。（修正條文第五條）\n二、修正聘用助理人數及補助議員聘用助理相關費用之預算編列規定，並增訂補助費用之最高編列標準附表二規定；明定補助議員之助理補助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及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應由雇主負擔之相關費用，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撥予議員統籌運用；助理資格、薪資、聘用期間、工作內容及管理等事項，由各議員自行定之，並依法申辦相關保險及退休金事宜。（修正條文第六條）\n三、增訂施行日期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提案編號":"20委1101773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