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4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月琴","徐富癸"],"連署人":["陳秀寳","王義川","李坤城","陳俊宇","賴惠員","張宏陸","郭國文","王正旭","林楚茵","李昆澤","李柏毅","沈發惠","林宜瑾","王美惠","陳亭妃","蔡易餘","王世堅","許智傑","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5125"],"mtime":"2025-12-23T18:13: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4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46","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等21人，為貫徹《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目的，並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依歸，明確連結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原則與兒少權益影響評估機制，確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以多元且友善、符合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之方式聽取其意見，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給予回饋，以強化兒童及少年之被聆聽權及參與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條修正，係循《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目的，並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本公約）為依歸。依據本公約第十二號及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與兒童之被聆聽權及參與權具有緊密關聯；惟實務運作常忽略最佳利益原則與兒童權益影響評估之連結，缺乏具體評估步驟之呈現；且執行上並未能確實依兒童之狀態與特殊需求，以友善方式並提供足夠資源協助聽取兒童意見，故有明確化之必要。為此，本條並顧及兒童及少年於不同年齡階段之差異，並保障其隱私及各種特殊與身心障礙需求，要求規劃多元且友善之意見表達方式，作為進行兒少權益影響評估及聽取意見之依據。又查現行條文並未依循公約第十二號一般性意見書之精神，明文規定成人負有就兒童及少年意見予以回饋之責任，致實務上時有僅讓兒童單向表達，而成人未必給予實質回應，使兒少參與流於形式之情形。是以，本條即依本公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二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特別增列成人有責任就兒童及少年所表達之意見，依其心智成熟程度加以權衡並給予回饋，以落實兒童表達意見與被聆聽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n\n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6","說明":"一、本條修正，係循《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目的，並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本公約）為依歸。依據本公約第十二號及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與兒童之被聆聽權及參與權具有緊密關聯。然實務運作常忽略最佳利益原則與兒童權益影響評估之連結，缺乏具體評估步驟之呈現。且執行上未確實依兒童之狀態與特殊需求，以友善方式並提供足夠資源協助聽取兒童意見，故有明確化之必要。\n\n二、為同時顧及兒童及少年於不同年齡階段之差異，並保障其隱私及各種特殊與身心障礙需求，本條並要求規劃多元且友善之意見表達方式，提供足夠的支持資源，以作為進行兒少權益影響評估及聽取意見之依據與措施。\n\n三、此外，依本公約第十二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及少年之表達，應由成人誠懇聆聽並給予回應，始能真正落實兒童表達意見與被聆聽之權益。是以，本條以本公約第十二條為基礎撰擬時，明確揭示成人有責任就兒童及少年所表達之意見，依其心智成熟程度加以權衡並給予回饋。","修正":"第五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進行兒童及少年權益影響評估。並以多元且友善，符合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之方式，聽取其意見，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給予回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n\n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