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月琴","徐富癸"],"連署人":["賴惠員","郭國文","沈發惠","王美惠","蔡易餘","陳亭妃","陳秀寳","陳俊宇","林楚茵","李柏毅","范雲","許智傑","王義川","張宏陸","李昆澤","林宜瑾","李坤城","王正旭","王世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3615"],"mtime":"2025-12-23T18:13: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4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48","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等21人，鑑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所倡議之「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LMP），強調各國政府應透過公共就業服務、就業能力培力及配套支持，協助處於就業困境或長期失業之勞工重返勞動市場。我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常因教育資源不足、照顧責任沉重或健康限制等因素，長期遭勞動市場排除，只能從事低薪、不穩定或非典型工作，難以藉由就業脫離貧窮，亦增加代間貧窮與社會排除之風險。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雖已就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及原住民規範相關就業服務、適應訓練與就業後追蹤，然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尚未明確納入，亦欠缺系統性之工作能力評估及就業適應支持機制，致該族群在尋職、進入職場與維持穩定就業過程中，缺乏制度化協助。為落實政府扶助弱勢、促進就業及防止代間貧窮之責，提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能力與穩定度，並強化勞動市場之包容性與社會安全網功能，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多因教育資源不足、照顧責任沉重、健康狀況不佳或長期失業等因素，在勞動市場上處於弱勢與被排除地位，往往只能從事不穩定、低薪或非典型就業，難以藉由工作脫離貧窮。為落實政府扶助弱勢、促進就業及防止代間貧窮之責，並呼應國際勞工組織（ILO）所倡導之「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LMP）精神，應強化一般性就業服務體系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支持。\n二、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及原住民之就業媒合、適應訓練與就業後追蹤，尚未明確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納入服務對象，亦欠缺系統性之工作能力評估及就業適應支持機制，致使該族群在尋職、進入職場及穩定就業過程中，缺乏制度化之協助。\n三、是以，本次修正案爰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修正第二十七條，增列主管機關應提供前述對象完整之工作能力評估並實施適應訓練；修正第二十八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以建構自就業媒合、職前準備至就業後輔導之連續支持體系。\n四、透過前開規範之增訂與補強，得以提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能力與穩定度，增進其就業脫貧效果，並強化我國勞動市場之包容性與社會安全網功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28","說明":"一、國際勞工組織（ILO）對「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LMP）的期待，包含各國應當制定健全的勞動市場政策，透過促進就業、強化就業能力、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等多元政策，協助處在就業困境或長期失業的勞工，獲得重新參與勞動市場的技能及需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多為遭到勞動市場排除的弱勢，現行勞動市場不易尋得適合職業，或因生活急迫反向落入非典型就業、部分工時或黑工等不穩定狀態。\n\n二、爰要求主管機關應主動爭取適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機會，以利其達成就業及脫貧。","修正":"第二十五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現行":"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30","說明":"一、現行一般性就業服務系統只著重在傳統就業機會媒合卻忽略勞工能力及家庭環境亦會擴大與勞動市場的技能差距，以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不易尋得適合職業，或就業後因環境不適應而無法穩定就業。\n\n二、為避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長期陷於此情境，爰要求主管機關協助適應、提供完整之工作能力評估，強化其就業脫貧效益。","修正":"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適應工作環境，應提供工作能力評估，並實施適應訓練。"},{"現行":"第二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31","說明":"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就業狀況應由推介其就業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持續追蹤及瞭解其工作適應之情形。","修正":"第二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480000/details"}